文艺美学研究·创作灵感
艺术创作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现象,即艺术家在创作过程中出现的茅塞顿开、文思如潮、创造力高度发挥、艺术构思神速进展的心理状态,具有突发性、亢奋性、创作性等特点。
创作灵感作为艺术主体在艺术创造活动中的一种心理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它既可以得之于审美感受阶段,也可以出现于艺术构思和艺术传达阶段。许多作家、艺术家在创作中都曾经体验、经历过这种精神状态。在中外文论中更不乏对灵感现象的探讨和描述。但对灵感这种心理现象的本质、特点、根源的理解、认识,历来是存在着根本对立的观点的。
唯心主义的灵感论,从古希腊柏拉图的神赐“迷狂”说,到十八世纪康德的“天才”说,或者认为灵感是神的赐予,或者认为灵感是特殊的超人的天赋才能。尽管说法各异,却殊途同归,都是把灵感与理性对立起来,割断灵感与生活实践的联系,给灵感蒙上了一层神秘主义的、不可知的迷雾。
辩证唯物主义的灵感论则认为,灵感虽然在形态上表现为一种难以捉摸的心理现象,但却是有规律可循的。灵感既非天才所专有,也不是神灵的启示,它是以艺术家长期的生活实践和艺术实践为基础的。灵感的产生首先依赖于艺术家丰富的生活经验、广博的生活知识和深刻的理性思考的成果,没有这些足以唤起灵感的大量的信息的贮存,灵感是不会发生的。灵感的产生还有赖于艺术家在艺术实践中紧张、艰苦、持续的劳动和不倦的追求,不期而至的灵感实际上是艺术家长期持续的构思所达到的突变在心理上的反映。自然,灵感的产生也不应排除艺术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某些特殊的心理能力(如直觉能力)所起的作用。因此,灵感的实质,从认识论来说,是艺术家的认识由量变向质变飞跃的一种爆发的形式:从心理学上讲,它导源于创作主体特定的神经联系的突然沟通。灵感虽以偶然、突发的形态出现,但却体现艺术创作的必然规律,它是偶然与必然的辩证统一。认识创作灵感的实质和规律,对于艺术创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艺术家要获得灵感,必须树立正确的科学的世界观,深入生活,在生活实践中提高对生活的感受力和认识能力,同时还必须加强艺术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艺术修养和艺术创造力,为灵感的到来创造必要的基础和条件。
创作灵感作为艺术创造活动中一种心理现象,其重要作用是肯定无疑的,但又不宜于夸大灵感的作用。灵感只是艺术创作过程中的一种短暂的飞跃阶段,不能担负创作中的全部任务,更不能取代创作中的艰苦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