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审美分类创造·音乐语言
音乐运用人声和乐器声作为材料、 所形成的自己独特的艺术语言, 包括旋律、 和声、 节奏、 调式、 复调、 配器等因素。 这是一种有组织的声音, 是由人声和乐器声所产生的一定的精神音响。
各种音响在时间上的配置, 称为旋律。 它是在两种以上的乐音有组织地进行中, 制造出起伏、 高低不同的音响。 各种音响在空间上的配置, 称为和声。 它是由两种以上的音按一定规律同时发响而产生。音响持续的、 有秩序的运动, 就是节奏。 它由各音响运动的时值(音的长度) 和强弱不同形成。 其中,节拍的强弱或长短交替出现, 有一定的规律。
旋律是音乐的基本要素、 主要的表现手段。 音乐形象主要是由旋律构成的。音乐的内容、 风格、 体裁、 民族特征等, 都首先从旋律中表现出来。 在这特种音响中表达出来的音乐思想, 包含着表达人的感情、 情绪的状态和趋向的手段, 所以它成为音乐中形象性的基本体现者, 决定着音乐的形象的性质。 以旋律为中心, 发展出和声、 复调、配器等表现手段。 节奏是旋律的骨乐曲结构的基本因素。 音乐语言的特点, 决定了音乐形象比其他艺术形象具有更抽象更情绪化的性质。音乐语言的丰富性并不能归结为人的言语音调的丰富性。 但是正是人的言语音调具有艺术的情绪的表现力, 加上人们对周围音响 (自然的音响或是在劳动实践中产生的音响)世界的节奏和音色的多样性的审美理解, 才为人的音乐敏感性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并在制作特殊的音乐语言时被人利用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