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封失典故
司封失典故
【原文】
南渡之后,台省胥吏旧人多不存,后生习学,加以省记,不复谙悉[2]典章。而司封以闲曹之故,尤为不谨。旧法,大卿、监以上赠父至太尉止,余官至吏部尚书止。今司封法,余官至金紫光禄大夫,盖昔之吏书也,而中散以上赠父至少师止。按政和以前,太尉在太傅上,其上唯有太师,故凡称摄太尉者,皆为摄太傅,则赠者亦应如此,不应但许至少师也。生为执政,其身后但有子升朝,则累赠可至极品大国公。欧阳公位参知政事、太子少师,后以诸子恩至太师、兖国公,而其子辈亦不过朝大夫耳,见于苏公祭文及黄门所撰神道碑。比年汪庄敏公任枢密使,以子赠太师,当封国公,而司封以为须一子为侍从乃可,竟不肯施行,不知其说载于何法也?朱汉章却以子赠至大国公。旧少卿、监遇恩,封开国男,食邑三百户,自后再该加封,则每次增百户,无止法。今一封即止。旧学士待制,食邑千五百户以上,每遇恩则加实封,若虚邑五百者,其实封加二百,虚邑三百二百者,实封加一百。今复不然,虽前执政亦只加虚邑三百耳,故侍从官多至实封百户即止,尤可笑也。
【注释】
[1]胥吏:旧时官府中办理文书的小官吏。[2]谙悉:熟知。
【译文】
南渡之后,我朝的曾经担任过台省胥吏很多都已经不存在了,后生晚辈们虽然勤于学习,加以省记,但仍不熟悉典章制度。而司封曹因是闲职的原因,特别的不谨慎。按照惯例,大卿、监以上官员赠封他的父亲官位最高只能到达太尉,其余官员的父亲到吏部尚书而止。而现在的司封法规定,其余的官至金紫光禄大夫而止,大概是相当于过去的吏部尚书,而职位在中散大夫以上的官员赠父至少师而止。按照徽宗政和年间以前的制度,太尉的官职在太傅之上,太尉以上的官职只有太师。所以凡称摄太尉的,都为摄太傅,那么赠官也应是这样,不应该只许至少师。如果活着的身后担任的是执政,后来如又有儿子在朝廷为官,那么他就会赠为极品大国公。欧阳修生前位至参知政事、太子少师,后来因为儿子为官的缘故,他被赠官至太师、兖国公,然而他的儿子只当上朝散大夫。此事记载于苏轼的祭文以及官署所撰神道碑中。前些年汪庄敏公担任枢密使,因为儿子为官的缘故被赠官位太师,同时封为国公,而司封曹则认为须一子为侍中才可以封国公,竟不肯施行,不知道他们的说法是依据于哪一典章制度?朱汉章却因其子之故赠封为大国公。以前少卿、监遇有恩封,为开国男,享有封地三百户,之后才再加封,则每次增百户,不受制度的限制。今一封即止。以前的学士待制,享有封地一千五百户以上的,每遇恩升官就会加一些财物的赏赐,如果虚邑五百户,其实封加二百,虚邑三百或二百户,实封加一百。现在却不是这样,虽然是前执政亦只加虚邑三百户,故侍从官多至实封百户即止,真是太可笑了。
【评析】
中国历史悠久,拥有五千年文明,号称礼仪之邦。古代社会与国家管理方式既非法制社会,也非通常人们认定的人治社会,而是礼法社会。礼法是礼制与法律相结合的概念,融入哲学家的思想,法学家的智慧和政治家的实践。礼制是德治梦想的具体化,通过礼仪定式与礼制规范塑造人们的行为与思想;通过法律的惩罚维护礼法的绝对权威。与礼法相呼应的就是典章。典章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从很早开始,中国历代统治者就十分重视典章制度的建设。《史记》中的“书”和后来各朝正史中的“志”、“录”就留下了丰富的有关典制的记载。此外,还有不少典制方面的专书,如《文献通考》《通典》《通志》,以及各种“法令”、“律则”、“典章”、“会要”、“会典”等等。作者在本文中揭示宋朝南渡之后典章制度的混乱,虽然仅仅是爵位食邑方面的小事,却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宋朝国力衰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