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斋随笔·汉二帝治盗》译文与赏析

汉二帝治盗

汉二帝治盗

【原文】

汉武帝末年,盗贼滋[1]起,大群至数千人,小群以百数。上使使者衣绣衣,持节虎符[2],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余级,于是作“沈命法”,曰:“群盗起不发觉,觉[3]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4]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弗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不言。故盗贼寖多[5],上下相为匿,以避文法焉。光武时,群盗处处并起,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擿,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其牧守令长坐界内有盗贼而不收捕者,及以畏愞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6],唯蔽匿者乃罪之。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此二事均为治盗,而武帝之严,不若光武之宽,其效可睹也。

【注释】

[1]滋:生长,滋生,加多。[2]持节虎符:拿着符节作凭证。持节,拿着符节。虎符,古时帝王调兵遣将用的兵符,用青铜或是黄金做成伏虎形状的令牌,一分为二,其中一块交给将帅,另一个交给皇帝。只有两个同时使用,才可以调兵遣将。[3]觉:揭发,上报。[4]二千石:汉代的郡守、诸侯相国。[5]寖多:日益增多。[6]殿最:评定优劣。

【译文】

汉武帝末年,盗贼的人数变得越来越多,大的盗匪群多达数千人,小的也有几百人。皇上派使者穿上绣衣,手里拿着掌管军队的虎符,派遣军队对盗贼进行攻打,斩首了大部分的盗贼,首级达到了一万多个。于是建立“沈命法”,其中规定:“成群的盗匪出现没有发觉,发觉了而没有按其标准进行捕获的,二千石以下的官员到下级官吏管理这件事的人处以死刑。”这件事之后官吏们害怕被杀,即使有盗贼出现也不敢上报朝廷,害怕不能按规定捕获盗贼而受罚,因此也会连累到上级,上级官员也让他们不要上报。因此盗贼变得越来越多,上上下下却相互隐瞒,好躲避国家法律的制裁。在汉光武帝时期,成群的盗贼再次蜂拥而起。汉光武帝派遣使者到各郡里去考察,听任盗贼们相互争吵揭发,有五个人共同斩杀一人的,就会消除他们的罪行。官吏们即使停留拖延、回避不前、故意放纵盗贼的,都不加追问,只以捉获盗贼的成效论处。那些郡守、县令犯了管辖区域内有盗贼而不收容捕捉的罪过的,及因为害怕软弱丢弃城池和职守的人,都不看作过失,只根据捕获盗贼的多少来进行赏赐,只有包庇隐藏的官员才会被判罪。于是盗贼们互相追捕,最终匪群都解体逃散。这两件事都是治理盗贼的方法,从中可以看出,汉武帝的严厉不如汉光武帝宽容,它们采取措施的效果明显是不同的。

【评析】

非常之时,用非常之典。治国之道,更应该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治国。本篇文章中,汉武帝见盗贼蜂拥而起,就派军队将其全部斩杀,并且建立了“沈命法”,如果发现盗贼后不能全数缉拿,则当地二千石以下官员以及相关小吏全部处死。众多官员为了保命,便将盗情隐匿不报,这不但没有解决盗贼变多的问题,甚至还致使盗贼越来越多。但是到了汉光武帝执为帝时,面对严重的盗贼问题,汉光武帝并没有沿袭上面的做法。他下令:未能缉拿盗贼的官吏皆不治罪;参与缉盗的官吏将根据其功绩予以考评奖赏;隐匿盗贼的予以追究。于是,众官吏开始争相缉盗,盗贼之患渐去。汉武帝在非常时期建立新的政策来应对此时的状况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他所采用的方法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让情况越来越糟糕,而汉光武帝采用的方法正好避免了这一状况。古往今来,这样的例子也不少,举武则天为例。其在称帝前期,为巩固政权大肆鼓励告密风气。待到政治稳定后,又以公开一封检举信,而刹住了告密之风。她早年拒谏,晚年纳谏!同一个人的行为前后矛盾,但都效果俱佳。证明政策无好坏,只是要区分不同时候,用不同方法!开明的统治者非对基层要求事事言听计从,而是要头脑清醒,对基层之事使用合适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