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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院设置之讨论

大学研究院设置之讨论

前些时教育部公布了一件《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章程》,凡十四条,关于大学研究院之行政的组织,规定略备。在现在各大学每已设立了所谓研究院的时候,有这样一个规定,自然是一件很切要的事情。详考这十四条中,关于大学研究院之行政的方面,规定得似无遗漏i这是值得大家称许的。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仅有行政的规定,这大学研究院是未必能办得好的。所以我现在试谈几件大学研究院如何方可设立的情况。

一、大学之有研究组织是欧洲大陆上创始的风气,而英国是很后些时,受大陆的影响而变成的。这话不是指个人研究而言,个人研究在英国发达也很早。惟其这是一个很近的组织,故好些欧美大学中并不备有,或不充分的有这个组织。本来这个组织不是随便可成的。美国情形我所知甚少,所以不敢多说,英、德情形是我所见,法国情形是我所闻。以我所见所闻而论,大学要办研究院之前,有一先决条件,即大学本身先要充分的实行讲座制。所谓讲座制者,欧洲大陆国家之官设制度,与英国之私人捐助制度虽不同,私人捐助又每每各自不同。然有一个共同之点,即在此制度之下担任一科讲座的教授,应负对此一科之“教学相长”的责任。他不是单独的教书者,而应该是一面求学者;他不是在那里做一个知识贩子,虽然贩卖知识是不可免的,而应该自己有贡献于他的科目。在这一种制度之下,一个讲座之担负者,便是一研究员,其对高级优越肯去钻研的学生,便是一个研究导师,如能奋斗出一个小组织来,有助手,有设备,便是一个小研究所。大陆及英国大学中之有研究,在英国称之曰“后毕业级”(Postgraduate Course),在大陆称之日某科之研究所(Institute)。虽是一件不远的事,而这种讲座制度,广义地说,是与大学建置同起的;狭义地说,也是很早的。先有这个制度,故大学中建研究院一段,甚为自然:大学自身的组织先是这个样,故大学中设研究一级,正可谓大学自身之扩充,其间并无对立的情形。也不成断然不同的阶段。20世纪初年英国舆论界所讨论之“大学之近代化”者,正是学习欧洲,特别是德、奥,在这,点上之先进主义,即扩充大学讲座之学术贡献能力,而更加大学中之学术的及其助成的组织。且向此方向之运动,在英国也并不始于20世纪开世之年,更早说来,有英后配王阿尔伯为此努力,有赫胥黎诸大师为此宣扬。大陆上成此风气已早几十年,英国之为此奋斗也是经一个很长的时期然后达到的。回看中国要想一下子成就颇觉可疑,其故因为大学的本身不曾完成大学之意义者多。其中有些先进的,经济来源较裕的,办事人得力的,自然很有些部分可以作进一步的上级研究组织,然若有一个普遍的大学增设研究院之运动,或一个大学中不分教授之个人能力而普遍的高升到研究院一阶级,如某大学普遍发信给各教员,问他要担任研究院之指导否,实不免出于我们在外国所见所闻的常情以外。所以我以为在大学建置其研究院之前,应该先使得大学成大学,即彻底的建设大学中之讲座制,而变更此日之高中教师服务状态,即所谓“排钟点”、“拉钟点”、“教钟点”、“兼钟点”……若大学本身的品质不具,而更设研究院,虽以至诚之志赴之,亦必为低能的大学本身所劣化无疑也。

二、以我回国后服务之经验论,大学中之研究院,与独设之研究院,如中央研究院等,及其同样的研究机关如地质调查所等,就处境论,各有其不便处。大学之研究院有不及专作研究院机关之便当处甚多。凡一事之需要较大量的设备、大规模的组织者,在大学各科并立的状态之下,颇难得一部分过分发展(虽然有时应该如此,例如北大之地质系),而在专作研究之机关中,可以较少此样的限制。又如需要长期在外工作者,不是担任教科之教授所便于长久负荷的。此等事若依绝对的需要,也很应该在大学中作,因为大学的教师也正需要此等历练,不过在教书的任务之下,这事总不是可以为常的;若在专事研究的机关中,毫不受此等限制。至于大学在此事下之优越于专作研究之机关者,也不止一事,科目多而得相互之帮助,讲习多而的陶冶之实在,皆其要点。其最重要者,在乎大学之有学生。惟其有学生,方可在若干工作上得大宗人之动手,在若干问题上得初步者之尝试。诚然,这样的学生虽选择了也还不及训练过的助员之能得心应手,然而助员人数不能多,且人少则思想之方面少,若众多学生,但能在水平线之上,虽不及助手一级之精干,却可以多为贵。而且好学生虽所凭借者并非经验与训练,而是新锐之智力,却时能对研究之教师有所刺动。故专所之研究可以精练深入处见胜,大学之研究可以活泼笼罩处见长。况且人是感情的动物,所谓“人之患在好为人师”者,也正是学究的最大安慰。在这些地方,孔二先生似不如孟大先生之精诚而痛快,所以孟先生便说,“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教书遇到“启予者商”真是可以乐得手足舞蹈的事情。大学中之研究,是师生共之者,虽指导者遇到无识之谈,有时也颇可觉得天真之味,何况学生中颇多才智之士,陶镕虽费心神,却是一件乐事。

如此说来,大学中研究之便当过于非大学中者,正以大学之有学生。然则在大学中设研究院,当以训练大学本身之高级学生为重要,不当以“招收研究生”为专务。若为几个东来西去的所谓研究生,校内不得兼职,而校外似未尝不可兼职之研究生,建设一个庞大组织,似乎不值得。且以此时国民经济的状况论,大学毕业之后,能再做研究生者极少,纵令大学研究院中设奖金膏火,究竟难以维持生活,其结果也,招收之研究生每每不是兼职挂名之求“科名”者,便是不得职业之可怜虫,或是本校毕业无出路,恋恋于宿舍之无房租者。我不是说招来的研究生都是这些,我只是说,招来的研究生好的恐怕不多。若但有区区不多之好研究生,不妨由国立各研究院或其他专业研究之机关负其责任,或无须乎为此建设一个庞大组织也。

三、上一节中所求说明者,乃目下大学多不甚需要一个大学本科以上的阶级。若必设研究院,当以训练本科高级学生为主,至少此一事与招收之研究生应同等的重视。现在再说明大学本身之需要研究或讨论的各个小组织。大学之所以异于高中者,高中乃多方的自外训练,大学乃专门的自内启发。高中应是在社会上一般服务人之教育最高点,大学乃是为求专业者供给以基础的训练与启发。故大学中一门功课若教得好,必有确切的讨论、充分的实习,运用思想的实习,而非养成机械习惯的实习。如是,则一个讲座便须附带一个小小的窝巢,即是研究讨论的工具与助手。这样办,然后所教者方能充实而进步,方能不是生抄硬贩的把戏。以类相从,聚集多个这样小窝巢,成一个较大的组织,其中工作互相照顾,如此方是一个研究所或研究部。这是大学本身所不可少,不当是专为上于大学之一级而设的。若研究但为毕业后之学生而设,研究所但为招收之研究生而用,则大学本身难免更要高中化了。若曰,未毕业生不够接受指导之程度。则我曰,既毕业生够的也不见得多,恐怕还不如未毕业者之新鲜(fresh)呢。

四、这个规程可以作为限制各大学漫设研究院之处置(如第五条),也可以引起各大学竞作设置研究院之恶事。这事固系于各大学校长认识之力,同时也系于教育部操持之方。我想,教育部既已颁此令,应发挥其限制之力,而不应放任其竞设之习。第三条第二项及第五条各项,应认真从严办理。且教育部既已自定为判决应设与否之权威者,应先充实其判决之力量。以我所见,普鲁士各大学教授之任用,初决于本校教授会,最后决于教育部。如此,权可谓大,然而能行者,普鲁士教育部有此技术的力量也。我以为在教育部允准各大学设置研究院之前,应先组织一个大学教员资格审定委员会,专以著作定大学教员之资格,其尤有学术贡献者,方得许其为正教授,即执行研究院指导之任务者。若此层办不到,或办得未尽妥当,或未尽严,我恐各大学之所谓研究院,将如春笋之群发,麻茹之坚固,更为高等教育事件上加一紊乱而已。

此时之教育部是最肯以经验见识细心想着作事业,且去真作事业者,故期以“惟善人惟能受尽言”。未尽之意,待下次再写。

(原载1934年6月24日《独立评论》第一〇六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