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的公民权利

其他的公民权利

很显然,生存权利、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公民权利当中非常重要的权利,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存和安全。不过,即使它们很重要,也代表不了公民权利的全部内容。公民权利还有很多衍生出的权利,比如上面提到的获得救济权、掌握知识技能所需的受教育权等,因此我们无法用文字将所有的公民权利详尽地一一列举。总的来说,公民社会的成员所有满足自己合理需求的自由,都应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

人类的原始权利,是一种按照自己意愿去做的自由。经过民主法治社会契约(一种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参与制定的、体现人人平等的契约)调整的原始权利,被称为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的根源仍是人类的原始权利,它以特定社会契约的方式摒弃了原始权利当中不合理、有害的成分,比如人性的贪婪、过度的情欲、嫉妒和仇恨等。这里的社会契约可以表现为宗教信仰、道德习俗、法律等多种形式,凡是被特定社会群体成员普遍认可并接受的思想观点、价值理念和规则体系,都可以成为社会契约的实质性内容。由于公民权利在本质上是为了满足人类的合理需求,只要没有被民主法治社会契约禁止的,都应是社会成员作为公民的权利,因此公民权利的外延和范围是十分广阔的。一些让人难以接受的自由也属于公民权利。

很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婚外情”的自由。人类对情感的需求远远高于其他生物,获得感情是人类幸福快乐的必要条件。所以,多数现代文明社会(民主法治社会)没有绝对禁止其成员从事这种行为的权利自由,严格来讲,“婚外情”仍是公民权利的一种。之所以没有绝对禁止,是因为这种行为满足了人类的情感生理需求,具有类似原始权利的先天正当性。但从另一角度看,这种行为却具有很大的危害作用,特别是“婚外情”双方的配偶和孩子,“婚外情”对他们的伤害已经远远超出了肉体的创伤。这种行为的价值,仅在于满足婚外情双方的情感和生理需求,伤害的是各自身边的亲人,破坏的是社会的婚姻情感秩序。所以,这种行为不被人类社会所提倡。并在一定层面的社会契约诸如道德习俗之中予以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