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社会公共机构

不同的社会公共机构

自人类有历史记载以来,人类社会先后出现了很多种契约类型,但总体上可以按社会公共权利(政治权力)的归属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君主制(包括贵族制)——政治权力属于国王等少数人掌控;另一类是民主制——政治权力由全体社会成员以某种方式共同行使。相对应不同的社会契约,人类社会掌控政治权力的公共机构也有多种表现形式。

在君主制社会契约下,国王或部落首领以及他们下属的各类机构和官员是管理社会的公共机构。在社会成员的认知当中,国王、首领及其下属由于某种原因(或是来自未知世界的授权,或是自身对他们的膜拜)是可以掌控公共权利的。大家都认为管控社会的政治权力由这些人来掌握和实施,才具有正当性和有效性。为此社会成员不反对在人格层面,国王、首领以及官员的地位高过自己。君主制社会的成员会愿意接受人格和社会等级的不平等,他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天赋或有超出常人的能力,他们支持这些公共机构发挥作用,以维系社会的运行秩序。

在贵族制契约调整的社会当中,同样有一套类似于君主制社会的公共机构体系,也会有国王和官员。只不过由于贵族阶层的形成及贵族势力的扩张,贵族成员在掌控社会政治权力方面分散了国王和首领对公共权力的控制力度。但总体上,社会民众对公共机构以及国王、首领和贵族的认知基本无异于君主制社会。社会成员仍然处在“他们比我们更优秀,更适合掌控政治权力”这样一种人格不平等的等级社会之中,不过公共机构此时依旧发挥着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到了民主制契约时代,情况就有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咨讯和信息传播的发达,社会成员的知识技能全面提高,自信心和个人能力极大地增强,这时人们普遍有了平等自由的权利主张和要求。社会成员觉得在人格层面,没有天生就比自己更强、更适合掌控政治权力的特别阶层,人人平等是这个时代的显著特征。社会成员的需求日益多元化,权利(自由)意识迅速提升,人们开始通过代议制民主实现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行使公共权利(政治权力)的目的,选举组成或授权任命组成社会的公共机构如总统、议会、政府、法官、检察官等。进入这个时代,社会的公共机构就显得更加多样化,也更加有效了。因为在这种契约规则之下,几乎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机会参与社会的政治生活,群体智慧在社会公共机构的运行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政治权力的运用也显得务实高效,社会秩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