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既濟卦第六十三·初九,曳其輪,濡其尾,无咎。
【译文】 初九,向后拖曳车轮(不使猛行),小狐渡河沾湿尾巴(不使速进),必无咎害。
【注释】①曳其轮,濡其尾,无咎——此谓初九处“既济”之始,上应六四,但不急于求应,有谨慎守成之象,故取曳轮不令猛行,濡尾不使速进爲喻;事成之初,能如此谨守,则可“无咎”。《本义》:“轮在下,尾在后,初之象也。曳轮则车不前,濡尾则狐不济。既济之初,谨戒如是,‘无咎’之道。”案,本爻“濡其尾”,上六“濡其首”,并指“小狐”渡河,与《未济》“小狐濡尾”之象一致。狐渡河必掀尾不沾水面纔能速济,故《周易浅述》承《程传》“兽之涉水必揭其尾”之说,曰:“狐必揭其尾而后济,濡尾则不掉,不速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