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噬嗑卦第二十一·初九,屨校滅趾,无咎。
【译文】 初九,足着刑具而伤灭脚趾,不致咎害。
【注释】①屦校灭趾,无咎——屦,音具ju,用如动词,犹言“足着”;校,木制刑具,此处指“脚桎”之类的木械;灭,《正义》释爲“灭没”,犹言“伤灭”。此谓初九处“噬嗑”之始,犹如初触刑法,其过尚微,故仅受着足械、伤脚趾的小惩;因其质本阳刚,有受“小惩”而能“大诫”之象,不致重犯大过,故“无咎”。《王注》:“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着;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巳,故不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