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讼卦第六《《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周易·訟卦第六·《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译文】《象传》说:由于争讼而受赏官禄,这也不值得尊敬。

【说明】六三不争,可以保有旧禄并获吉祥;上九强争,儘管受赐也将被夺回。两爻正从相反的角度,说明“讼”不可极、“禄”不可争的义理。

【总论】《讼》卦并非教人如何“争讼”,而是诫人止讼免争。卦辞一方面指出:必须在 “信实” 被止塞的情状下才能 “起讼”; 另一方面深诫:讼事应当持 “中”,若讼极不止必凶。卦中九五喻“听讼”尊主,以中正、明决获“元吉”;余五爻皆身係讼事,其中初六不与人争而获“终吉”、九二败讼速退而获“无眚”、六三安分不讼亦获 “终吉”、九四败讼悔悟而获“安贞吉”,惟上九穷争强讼,自取“夺赐”之辱。可见,全卦大旨是始终申言“讼”不宜穷争、应及早平息的道理。当然,若要杜绝争讼,务须治其本源。《大象传》称 “君子作事谋始”,提出“作事”之初先防“讼”于未萌的观点,即是强调凡事先明确章约、判定职分,使讼无从生,争无由起。王弼《周易注》引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语见《论语·颜渊》,又见《礼记·大学》)此语正合《大象传》的精蕴:既揭出《讼》卦的象外之旨,又反映了古人追求息讼免争、人人平和的社会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