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讼卦第六《《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周易·訟卦第六·《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译文】《象传》说:“不久缠于争讼事端”,说明争讼不可长久不停;儘管“略受言语中伤”,说明初六通过辩析终将分明。

《说明》胡炳文曰:“初不曰‘不永讼’,而曰‘不永所事’,事之初,犹冀其不成讼也。”(《周易本义通译》)此说品玩“事”字微义,似有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