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流亡垦荒田》清朝历史事件

清初,清廷为巩固统治,不能再增赋税,从而制定了 《赋役全书》。但是,前方战火连天,又需庞大军费,这样便使财政出现赤字。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清政府着力寻求的方案。顺治四年 (1647年)、顺治六年 (1649年) 曾两次把解决财政问题作为殿试的试题。

最早提出招集流亡开垦荒田的是山东巡抚方大猷。他在顺治元年 (1644年) 便提出,把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官民屯种,有主无牛、种者,官给耕牛、种子,三年内免征赋税。同年,河南巡抚罗绣锦,又提出军垦。

到顺治六年 (1649年),清政府决定: 凡逃亡各处的百姓,不论是原籍还是外籍的,广加招徕,编入保甲,由州县官发放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六年以后再征赋税。

后来,清政府又对州县官吏实行奖励政策,垦地到一定的顷数可加官一级。调动了地方官的积极性,许多地方官想方设法招募流亡开荒种地。不少官吏因此而得到升迁。河南、山西、湖广、广西、顺天招民开荒都有不少的成绩。

由于劳动人民艰苦的开垦,农业生产开始复苏,耕地增加,人口增殖。就耕地面积而言,顺治八年 (1651年) 为290万顷,顺治十八年 (1661年) 增为526万顷,增长76%。就人丁户口而言,顺治八年 (1651年) 1063万余,顺治十八年 (1661年)1913万余,增长80%。

当然,由于战争连年,开垦荒田仍然有限,许多可垦荒田仍然未加开垦。不过,毕竟人丁、田地有了较大增长,为以后的经济发展打下了基础。清初招募流民垦荒的举措是应予以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