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地租的发展》清朝历史事件

在清朝,实物地租仍是地租的最通行的形态。实物地租是与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但一旦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农民的剩余生产物大量地进入市场,变为货币,与此同时,地主阶级更加迫切地需要货币满足自己的奢侈生活,货币地租就发展起来了。

所谓货币地租,是农民不直接把生产品,而是把生产品的价格,以地租形式交给地主。

到了康、雍、乾时期,在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货币地租逐渐发展起来了。雍正年间,湖南善化县“上田一顷售至千四百金、二千金者,佃田则每亩一两至二两不等”。种经济作物的田地,货币地租较为普遍,如广东新会种植蒲葵的乡村,“周回二十余里,为亩六千有余,岁之租每亩十四五两”。此外,集体田产和官地为了征收方便,也多行货币地租,如镇江邹姓地主,有祖茔祭田2亩2分3厘,租给佃户耕种,“每年夏纳干麦五斗,秋租银五钱,以时交纳”,另有祠田4亩2分5厘,每年收地租7400文。

在实物地租占优势的情况下,货币地租发展是缓慢的。促使货币地租的发展,不单纯依靠农业生产的发展,它必须在综合经济发展的形势下,才有条件更快地发展。比如手工业、商业等发展,市场越来越扩大,人民的生活越来越多需要货币的时候,货币地租便会普遍发展起来。这种经济形势是伴随封建自给自足经济的瓦解同步进行的。大规模的货币地租是在中国近代社会以后才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