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熙八年 (1669年) 开始,为了发展农业生产,清廷下令把明朝在各地藩王的土地,给与原种之人,这些人也改为民户,号为更名地,永为世业。
这些明朝藩王的土地座落在直隶、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等8省,共约十七八万顷。这些土地,有一部分,早在明朝末年农民大起义期间,已归农民所有了。清政府本想反攻倒算,要农民出钱购买这些土地,分别土地质量,酌情作价,然后再承认这些租种户的土地所有权。但是,这一举措受到人民的激烈反对,况且农民对国家正项钱粮,还无力承担,怎能再有余钱买地?
康熙帝亲政后,清除了鳌拜保守集团,便下令撤销了藩产作价变卖的命令,将未变价的土地改为民户。
在更名地内,还有一部分是废藩以后农民自置之田,这部分田地,一向是双重征税,即输粮之外又纳租银,成为农民的一大负担。康熙帝也下令与更名田同样处理,除输粮外,免纳租银。这样,使一部分农民对 “藩产” 土地的占有合法化了,成为自耕农。
这一措施,粗看起来清政府减少了一大笔收入,实际上是一种让步政策,从长远来看,有益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有益于社会的安定和清政权的巩固,所以说,未尝不是一项明智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