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考察制度》清朝历史事件

清朝为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监督管理,实行了一套考察制度,这项工作由吏部的考功司主持。

文官三年、武官五年考察一次。然后决定升降奖惩。京官叫“京察”,地方官叫 “大计”。“京察” 分操守、政、才、年岁 “四格”,三品以上向皇帝自陈,四品以下的部院司员由吏部、都察院长官考察,大学士同察。考察分三等: 称职、勤职、供职。称职只能占七分之一,可以得到加级、记名 (优先升用)、引见等奖誉。“大计” 也分 “四格”,主要以政绩多少,结合当地荒残、冲疲、充实、简易四种情况,评定等别。“四格” 俱优者为 “卓异官”,有一定比例,道、府、厅、州、县官为十五比一,佐杂教官为三十比一。“卓异官” 可越级提拔。但是,如果发现情况不实,属于滥保者,不仅要降级罚俸和纠法,而且原举荐的上司也要受到处分。考察的程序是: 先由藩、臬、道、府考察属吏的表现,上报给督抚。督抚核实注考,上报吏部复核决定。

对武官的考察叫 “军政”,由兵部主持。在京武官由管旗及部、院大臣核奏,各省武官由统兵大员注考,然后由兵部汇齐,缮具履历清单进呈。考核内容分为操守、才能、骑射、年岁 “四格”。其举、劾与文官基本相同。

对不称职和行为不良的官员,要纠以 “八法” (贪、酷、罢软无为、不谨、老、病、浮躁、才力不及) 分别轻重予以处理。

但是,不论“京察”、“大计” 还是 “军政”,在实行中都是瞻徇情面,弊端丛生。后来更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