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治”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

法家“法治”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

东周以降,礼崩乐坏所造成的社会剧变,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变化。在政治方面,贵族政治逐渐有向郡县制度演化的趋势;经济上井田制表现出全面崩溃的颓势。公元前594年,鲁国初行“税亩”之法,正式承认废除井田之法,土地由名义上的国有王有、实质上的各级贵族领有逐渐变为土地私有。

随着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变化,新的社会阶层出现了。随着享有知识的贵族下落于民间,游士往来于各国之间,传播文化,横论时事,逐渐成为社会风尚。自孔子以降,私家讲学亦逐日增浓,从而造就了一个真正的社会知识阶层——“士”,他们依靠知识可以进身,而国君则有人才可资任用,更可利于摆脱贵族的牵绊,得以突出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国君和士阶层的结合,形成了新的统治集团。

法家是新统治集团在思想领域的代表,为了反对自西周以来的传统“礼治”,他们提出了反映新兴统治集团意志的“法治”,并在各诸侯国内先后掀起了变法革新运动:要求变传统的“礼治”为新兴的“法治”。在这一运动中,当时各诸侯国的国君为了打击其他贵族的分裂割据,加强君权,实现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积极支持变法,从而使变法运动能自上而下比较顺利地进行。这种变法运动在整个战国时期几乎从未间断过。其中比较著名的有魏国魏文侯时期李悝的变法,楚国楚悼王时期的吴起变法,秦国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变法等。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就是适应这种变革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家的法治主张在当时能付诸实践,与当时的这种形势密切相关。原因在于:诸侯兼并,要取得战争的胜利,就必须富国强兵;而要富国强兵,只有法家的主张才能达到目的,其他儒、墨、道等,都无法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