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和世袭制第二节 西周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
宗法思想是夏、商、西周与神权思想并行的另一维护统治的精神支柱。所谓“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夏、商、西周是以不同的显贵家族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统治集团,各自保留了大量父系家长制传统。这些家族的家长、族长取得国家政权后,便把宗法关系和国家政权组织结合起来,逐级任命或分封自己的亲属担任各级各地官吏并世袭下去,形成了宗法等级制,利用族权以巩固政权。原来维系家族内部的宗法思想遂成为国家重要的统治思想。
宗法观念在中国起源很早,夏代实行的王位世袭制便是宗法的产物。具体情况,无史可征。殷人有非常繁多的祖灵崇拜,王位继承前期主要是“兄终弟及”,后期转向“父死子继”,直到晚期才实行嫡长继承。继承上区分嫡、庶,实行嫡长继承,是宗法制完备的重要条件。西周一开始便确立了“立適(嫡,正妻)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母贵)不以长”的嫡长子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度。
西周的宗法制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并推广到全国。西周初年武王克商之后和周公摄政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大分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封国土,建诸侯”或“封邦建国”。当时全国的土地和臣民,名义上都归国王所有。周王把全国土地连同土地上的居民分成若干块,除京畿周围一块“王畿”由自己直辖外,其余全部分封给诸侯,分封基本按宗法关系进行。首先分封自己的亲属,尤其是血缘最近的亲属为诸侯。诸侯受封后,除保留“公室”直辖的封地外,又同样分封给其属下卿大夫。卿大夫的封地叫“采地”或“采邑”。卿大夫以下有士,也由卿大夫分封给田亩。士是贵族的最低层,不再分封。士以下便是平民和奴隶。经过这样的逐级分封,在贵族内部便形成了一个从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的“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的宝塔式等级。这种分封和受封,包含着权利义务关系。按照规定,下级必须服从上级政令,缴纳贡赋,定期朝觐或述职,提供劳役,接受军事调遣和指挥,服从裁判等;上级则有保护下级和排难解纷的责任。
通过这种分封,经济上的土地所有权和政治上的统治权得以紧密联系。周天子是名义上的最高土地所有者,分封给诸侯是用自己的私产赐予他们的恩惠,因而顺理成章地成为全国的最高统治者。依同样的理由,下面的各级贵族受封以后,对其封地内的所有居民也同样享有政治上的统治权。这样,周天子经济上的付出成为了政治上享有统治权的基础,从而使经济上的土地所有权和政治上的统治权合二为一,更为有力地维护和巩固了周天子的统治。受封的贵族无论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应接受周天子的统治,周天子被尊为天下诸侯的“共主”。其次,根据宗法原则,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中的职位都由嫡长子世袭。嫡长子是土地和权位的法定继承人。这样,周天子就成为全族之主,奉祀全族的始祖,为天下大宗。他的同母兄弟与庶兄弟则封为诸侯,相对国王,叫“小宗”,相对同族子弟,为大宗,被奉为“宗子”。诸侯的卿大夫在自己的封地内也如法炮制,直到最下级贵族——士。士的嫡长子仍为士,其余诸子则变为平民。按照宗法,“小宗”必须服从和尊敬“大宗”,“大宗”则应爱护“小宗”。于是分封制和宗法制便结合在一起。这不但保证了各级政权主要掌握在血缘最近的人手中,而且又在各级贵族之间,除政治上的上下级关系以外,加上了一层“小宗”服从“大宗”的宗法关系。血缘成了巩固社会秩序的基础,族权成了加强政权的有力武器。
对于异姓贵族,周王则通过联姻的办法来加强联系。异姓贵族在自己的封地内也有自己的“大宗”“小宗”。这样一来,宗法关系就直接同整个国家制度结合了起来,族权与政权合二为一。故西周这套制度,便叫宗法等级制。在这种制度下,贵族只能来源于贵族,平民则没有可能跻身贵族行列,逐渐形成了“世卿世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