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哲学文化·理
中国古代哲学,特别是宋明理学的重要范畴。主要是指事物的准则、规律、条理。“理”这个词作为哲学概念最早出现于战国时期,但各家解释不尽相同。《管子·心术》说:“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四时篇》以阴阳为“天地之大理”。孟子以属于道德伦理范畴的当然准则为“理”,他在《孟子·告子上》中说:“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庄子》中有“天理”、“万物之理”等概念,“天理”指自然之理,“万物之理”指事物变化之理。韩非以事物的特殊规律为“理”,分在《韩非子·解志》中说:“万物各异理”,“凡理者,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理者,成物之文也。”宋代程朱理学以“理”为宇宙之本原,把“理”说成是封建的伦理和纲常。程颢、程颐第一次把“理”作为最高本体,建立了“理”本论哲学。朱熹进一步发展了二程思想,提出理先于天地万物而存在,又是天地万物的“主宰”,是万事万物运动变化的推动者。明清之际的王夫之,全面批判了程朱的理本论,论证了“理者气之理”的学说,认为理是“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王夫之所谓“理”,有两方面意义,一是指“天地万物已然之条理”,即自然规律;一是指“健顺五常,天以命人而人受为性之至理”,即道德的准则。二者都是气之理,气外更为虚托孤立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