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奸党
明代的一种罪名。依照《大明律·吏律·职制》奸党条,下列行为均构成奸党罪。(1)居心叵测,向君主进奏谗言,唆使皇帝杀人的;(2)凡大臣小官为依法应处死刑者,向君主巧言进谏,以图减免其罪,并私下活动而激起人们的同情心的;(3)在朝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的;(4)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司指使出入人罪的。凡构成奸党罪,一般本人处斩,如危害较大,则不仅本人处斩,而且妻子没为奴,财产入官。为了分化瓦解、消灭奸党,明律规定,如果敢于不避权势,明具奸党证据,亲自到皇帝面前依法告诉揭露的,奸党之人坐罪,告诉人若有罪则免罪,若有官则升二等,若无官也根据其能力授与官职或赏银20两,并且奖赏犯人的全部财产。对奸党的严厉惩处,是明朝君主专制极端强化、皇权至高无上的重要表现和法律保证,是当时官吏营私乱政、皇帝与权臣矛盾尖锐的直接反映,对防止官吏结党营私起到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