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锁
古代拘系罪犯的铁索、铁链。锁、链作为刑具,连环之以絷足,汉时已用之。据《汉书·西域传》、《王莽传》记载,西汉时就已用锁。南北朝以后,历代对于锁的规格和使用均有规定。《隋书·刑法志》载,陈律规定:“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以下,并锁一重。徒并著锁。”《唐六典》:“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元代将系于颈部的铁链称“锁”,系于腿部的称“镣”,并规定“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链重三斤”。《明律·狱具图》:“铁索长一丈,以铁为之。犯轻罪人用。镣环共重三斤,以铁为之。犯徒罪者带镣工作。”清代时把“锁”称作“镣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