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赎
一种封建特权。罪犯可以用财物来抵销其刑罚的制度。赎刑在我国由来已久,《尚书》、《吕刑》、《国语》、《秦简》当中都有记载,经过汉、魏、晋、南北朝到隋、唐之后,赎刑形成为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唐律疏议·名例》中规定:享受议、请、减权的人,九品以上官,依照官品享受“请”权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刑以下之罪,听任出铜赎刑。赎罪的财物,古时用铜,汉时用粟、缣,以黄金计价,晋时用金、绢,北齐北周用绢,唐宋用铜,金时用马牛杂物代铜,元用中统钞,明代用钱、马、钞、米,清代用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