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宫
奴隶制五刑之一。宫为一种肉刑,即男子去势,女子幽闭的刑罚。最早始于夏代苗族的椓刑,后来被夏族采用,当时主要适用于奴隶,秦统一六国后宫刑被大量使用,宫刑最初用以惩罚淫罪,后来也适用于谋反、谋逆等罪,并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等。秦、汉时亦称“腐刑”、“阴刑”、“蚕室刑”,汉文帝废肉刑而宫刑不废,汉景帝法令:“死罪,欲腐者,许。”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腐,宫刑也,丈夫割势,不能复生子,如腐木不生实。”司马迁、李延年等都曾受宫刑。宫刑自汉至魏晋南北朝,时存时废,到隋代才正式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