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会官审录

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会官审录

明代的审判制度。由中央各寺、府、部、院、司的主要官员参加的会审。这种会审是明洪武三十年(1397年)确立起来的,明初,有重大狱案朱元璋亲自出面讯问。洪武末年,明太祖命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附马都尉等共同审理重大案件,死罪和冤案奏闻皇帝,其他案件依照法律判决。《大明律》也确认了这一制度,“有司决囚等第”条规定,直隶京师的上报案件“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会审,京外各省的上报案件“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公同审决”。其后,参加会官审录的还有内阁学士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