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儒学·清初儒学的经世思想·经济层面的经世思想
清初的经世实学,首先是表现在经济领域。主要是围绕变革经济结构、土地制度和财税体制而展开讨论。
自明中叶以后,在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中孕育着资本主义生产萌芽。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中国的纺织业,丝织业、冶炼业、造船、制糖、造纸、制革等手工业生产也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出现了手工业与农业初步分离的现象,一些农村集镇逐步发展成了专业城镇、如嘉兴府濮院镇、王江泾镇、苏州吴江县盛泽镇等,其扩展速度都是十分惊人的。手工业从农业经济中分离出来,专业城镇的大量出现,促进了当时的商品经济和都市的繁荣。在社会上出现了“商贾既多,土田不重”“末富居多,本富益少”的现象。由于资本主义生产萌芽的发展和市民阶层力量的壮大,从而使人们改变了重农抑商的封建传统经济思想,要求对传统的农本主义重新进行审视,作出新的价值判断。王夫之从传统的重农抑商的观念出发,对商人虽有所抨击,如“商贾者,于小人之类为巧,而蔑人之性,贼人之生为己亟者也”(《读通鉴论》卷十四)等,但是他面对“江南三关海滨之区,歙休之贾,移于衣冠”,“其它千户之邑,极于瘠薄,亦莫不有素巨复,冠其乡焉”(《黄书》)的现实生活,也不得不肯定商业活动的重要社会价值:一曰“流金粟”(《黄书》),即能为“田夫畦叟”提供“盐鲑布褐、伏腊酒浆”等各种生活资料;二曰“通贫弱之有无”,即在贫苦农民遇到水旱荒时,又通过大贾富民借高利贷以度饥荒。由此,他作出了“大贾富民者,国之司命也”(《黄书》)的论断。为了保护工商业的发展,王夫之还提出了 “惩墨吏,纾富民而后国可得而息也”(《黄书·大正篇》的主张。这说明在王夫之的经济思想中,已含有重商的进步成分。从总体上,顾炎武虽没有摆脱重本抑末的传统思想的体系,但是在工商业空前发展的刺激下,通过他对铸铁业、陶瓷业的亲自考察,认识到发展工商业是富国之路的道理。他不但与傅山共同创立票号,还集中精力对西北的农业、手工业、盐铁业币制等进行过考察 (详见《天下郡国利病书》《日知录》等书)。
在工商业与农业的关系上,真正从封建社会的重农抑商的传统模式中解脱出来,充分地反映市民阶层的利益与愿望的思想家,在清初当推黄宗羲等人。黄宗羲上承宋代叶适的“抑末厚本非正论”的进步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提出了“工商皆本”论。他说:“今夫通都之市肆,十室而九,有为佛而货者,有为优倡而货者,有为奇技淫巧而货者,皆不切于民用,一概痛绝之。亦庶几乎救弊之一端也。比古圣王崇本抑末之道,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明夷待访录·财计三》)这段引文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对“崇本抑末”重新作了解释。这是所谓“末”不是指工商业,而是指 “佛巫”、“优倡”、“奇技淫巧”;所谓“本”是指农工商,不只指农业生产;二是工商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不是处于“末”之位,而是与“农”一样皆处于“本”之位。在重农抑商思想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清朝初年,他明确地提出了“工商皆本”的思想,则是一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启蒙思想。
明朝的土地兼并问题非常严重,特别是亲王、勋戚和宦官的庄田更是多得惊人。如明神宗晚年,封其子福王朱常洵于洛阳,赐田四万顷;明熹宗时,赐惠王桂王湖广田庄,合计三万顷。还有封建官僚和豪强地主兼并土地。如崇祯时,河南缙伸之家“田多者千余顷,即少亦不下五、七百顷。”(郑廉《豫变纪略》)造成了“富者动连阡陌,贫者地鲜立锥,饥寒切身,乱之生也。” 明末李自成农民起义军提出的 “均田”“免粮”的口号,以及清初南方各地广大佃户纷纷组织“田兵”,以武装夺取地主田产等革命行为,都是十七世纪广大贫苦农民反对封建统治者疯狂兼并土地的强烈反映。针对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清初的这一批进步思想家便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决土地问题的改革方法,试图解决封建社会土地兼并这一顽症。
黄宗羲企图通过恢复井田制来解决土地集中这一社会问题。在他看来,农民的痛苦主要是井田不复所致。他指出:“吾见天下之田赋日增,而后之为民者日困于前。……则天下之害民者,宁独在井田之不复乎!”(《明夷待访录·田制一》)他以明代的军屯制为范式,证明了古代的井田制是可行的。他认为按照明代每个军人拨田五十亩,按田纳税的制度推广到全体农户,使每户都占有一份田地。“万历六年实在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律之”,“人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户授田五十亩,尚余田一万七千三十二万五千八百二十八亩,以听富民所占有,则天下之田自无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纷纷而徒为困苦富民之事乎!故吾于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矣也。”(《明夷待访录·田制二》)在《破邪论》中,他进一步重申了“复井田”的主张,提倡 “仿效三代八家同井之法”,建议根据明初编制“鱼鳞”图册给四方的编号,“以一号当一井”,按号征税,“使号长董其税事”,而且一律征以实物地租,“不以银为事”。由此出发,他坚决反对汉代师丹、孔光的限田论,指出:“令民备田无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者。其意一甚善。然古之圣君授田以养民,今民所得自有之田,乃复以法夺之,授田之政未成,而夺田之事先见,所谓行一不久而不可为也。”(《明夷待访录·田制二》)黄宗羲主张在不变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井田制”,只不过是宋以来复井田论者的一种空想。但是,他主张以官田分配给农民,又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这也是应该肯定的。
王夫之对于土地兼并问题,既不赞成历代的“限田”、“均田”主张,也不赞成“授田归田”的井田制。他指责“此犹割肥人之肉、置瘠人之身。瘠者不能受之而肥,而肥者毙矣”(《宋论》卷十二)。认为以暴力夺取豪强地主土地分给贫困农民,只会造成“相倾相怒心成乎大乱”(《读通鉴论》卷十九)。王夫之认为,在古代社会,土地“则非王者之所得私也。天地间有土而人生其上,因以资养焉。有其力者治其地,故改姓受命,而民自有其恒畴,不待王者之授之”(《噩梦》)。在他看来,被历代美化了的井田制并不是一种授田制度,而只是一种“取民之制”即每五十亩,七十亩或一百亩方出“一夫之赋”。他说:“归田授田千古必无之事。其言一夫五十亩者,五十亩而一夫也;一夫七十亩者,七十亩而一夫也。此言取民之制,而非言授民之制也。”(《四书稗疏·孟子上篇》)从这一颇具新意的解说中,他断然否定“归田授田”的说法。他又论证说:“授田说曰:三十授田,六十归田。承平既久,生齿日繁,即谓生死盈缩固有恒数,抑必参差不齐。向令一井之中,八家各生四子,则归者百亩,而授者四百亩。抑或邻近井田皆无死亡,乃十井之中三十年之久后丁夫将盈数百,岂夺邻近之地,递相推移,以及于远,而农不得服先畴,沟洫场圃、庐舍桑麻、皆无固志,必且渐化为硗瘠矣。如择远地绝户而随授之,则父子兄弟,离散东西,尤非善政。且子男之国,授封无几,使归田者少,授田者多,其能取邻国之田以授之哉!先不逮六十而田未归,少已愈三十而田应授,邻井他乡,卒无可授,则当今选法见滞,立候选候缺之制,其将使丁夫袖手枵腹,以候邻叟之老死与?抑且多取良田置之不以候来者之授哉!以理推之,归田授田,千古必无之事。”(《四书稗疏·孟子上篇》)王夫之从古代井田制存在的各种矛盾中,看到了它的各种弊病,证明了它的空想性,这在批评复井田的言论中是有说服力的。他认为所以造成封建土地兼并,并非由“豪民之能钳来贫民而强夺之”,而是由于“赋敛无恒”“墨吏猾胥奸侵无己”所致。他指出“言之三代以下之弊政,类曰豪强兼并,赁民以耕而役之,国取其十一而强豪取十五,为农民之苦。乃不知赋敛无恒,墨吏猾胥奸侵无已,夫家之征并入田亩,村野愚愞之民以有田为祸,以得有强豪兼并者为苟免逃亡,起死回生计。惟豪强者乃能与墨吏猾胥相浮沉以应无其之征,则使夺豪右之田以畀贫愞,且宁死不肯受。向令赋有成法而不任其轻重,孤儿独夫可循式以输官则不待夺有余授不足,而人以有田为利,强豪其能横夺之乎!”(《噩梦》)根据这一分析,他认为解决土地兼并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减轻赋税和严禁吏胥苛扰,使贫民不畏有田,则豪右无机可乘,兼并之风自止。王夫之对改革土地的构思,具有抑制地主而保护自耕农的性质,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在根本上未能解决当时的土地兼并问题。
上述这些思想家提出的解决土地兼并问题的构想,力图通过调整与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来解决土地过分集中的社会弊病,以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这些主张集中反映了地主阶级改革派的土地观念。他们虽然看到了封建社会土地兼并而造成的各种社会弊病,但是,他们不主张废除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这样,他们提出的各种主张,只能是一纸空文。
在赋税体制上。清初的思想家们针对明代赋税的弊病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主要是围绕二个重要问题而展开:(1)针对明末的繁役重赋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危害,清初思想家普遍主张“轻徭薄赋”。(2)在纳税方法上,他们也提出了一些改革意见,主张不“以银为赋”而是谷帛与铜币并用,提倡以钞代银。促进农业经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