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制·辽、金、元三代民族歧视政策下的科举制·重女真人轻汉人的金代科举

考试制·辽、金、元三代民族歧视政策下的科举制·重女真人轻汉人的金代科举

金代为活动于长白山和黑龙江流域的女真族建立的政权。阿骨打建国之初,金尚处于奴隶制统治,所采取的是贵族会议选举制。金统治者夺取燕京后,于太宗天会元年(1123)建立起具有本民族特色的科举制,与辽、宋科举不同,将开科贡举分为南北两场:“诏南北各因其素所习之业取士,号南北选。”(《金史·选举志》)所谓南选即对新开拓归附的原属宋室控制的黄河流域中原地区的士人所开设的科举,而北选即对辽金统治北方区域所开设的科举。

金海陵王贞元二年(1154)迁都于燕,遂废除了南北选,对科举考试作了调整和统一规定。正隆元年(1156)定三年一举之制。命题范围以五经三史之正文为限,科目有词赋、经义、策论、律科、经童及临时设置的制科。其中由考词赋、经义、策论中选者称进士; 由律科、经童中选者称举人。

金世宗时建立了具有女真特色的科举科目——女真进士科,专为女真子弟入仕所设,并单有一套比汉人容易的考卷及录取规则。女真进士科考试策论、诗、赋三场。重在策论,用女真文字程文。金章宗时女真进士及第后,还需加试骑射,合格者方得授官。女真进士科的设立显示了女真人在科举制中的特权。

金代科举为四级试选,《金史·选举志》:“凡诸进士、举人,由乡至府,由府至省及殿廷。凡四试皆中选则官之。”泰和二年(1202)规定:“试词赋、经义者多可五取一;策论绝少可四取一。”属于女真专利的策论进士在录取名额上占据优势。

金代科举制有一套特殊的搜检防弊之法: 考场内有军人监检,凡府、会试,每四举人,差一军人,及以官一人弹压。御试女真进士,差弩手随其应试。试汉进士,则差亲军,人各一名,皆用不识字者。此外,为防止考生挟带,世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命其沐浴,“官置衣,为之更之”(《金史·选举志》)。至明昌承安之际甚至令举子 “解发、袒衣、索及耳鼻”(《金史·选举志》)。这种沐浴更衣,乃至搜挖耳鼻的防弊之法,在中国科举史上实属罕见。

金统治者对女真贵族子弟还另有一套奏补法、世袭法、封赠法,以确保其子弟仕进的特权。金末选士更重门荫、军功,甚至公开鬻卖官爵和科举出身,科举制成为官僚贵族的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