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秦汉的音乐活动·乐律学研究成果
秦汉之际,曾经在先秦达到辉煌高峰的钟磬之乐因文化的转型而衰落,丝竹相和、鼓角箫笳的新乐种相和歌、鼓吹乐居有主流地位。与钟磬音乐相关的乐律知识虽在民间乐调中传承,但在官府中却近于失传。在两汉经学中,经学家几乎是在音乐史料严重散佚的情况下,对前代学说作纂集整理。《史记》原撰《乐书》早佚,后人以《礼记·乐记》文字补入。《律书》虽存,也已掺入历书、兵书文字,且有重要篇章散佚。东汉班固据前人文献编撰的《汉书·律历志》与出自东汉蔡邕、刘洪之手的 《后汉书·律历志》,皆为两汉乐律学重要文献,反映当时的学术成就。
两汉乐律学在着眼点上,基本上是循着单一律制的三分损益管律的思路进行的,甚至在经学家的误导下走上神秘难解的道路。限用三分损益法与拘守管律,导致旋宫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矛盾。宫廷雅乐中的旋宫实践,出现“唯奏黄钟一宫”的局面;俗乐中的乐调理论,已经无法从以往经籍所载宫调体系及命名寻找根据,弦律实践中形成的宫调系统还处于经验性阶段。这恰恰是有汉一代音乐转型在乐律学领域的反映。
在这一时期,被认为独能摆脱偏见,在学术上有所创新的乐律学家是今文易学“京氏学”的开创者京房。经司马彪整理的《后汉书·律历志》,所记京房六十律尤为详备。京房的独特贡献是提出“六十律”律制。他提出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是前人三分损益律制计算方法,最终不能在生成十二律后由仲吕律返回到黄钟律,而是要比出发律黄钟高一个“古代音差”(24音分)。京房从律学思维的精微性出发,希望得到五度生律中黄钟律的还原。他大胆突破十二律限定,以三分损益法连续推算至第五十三律时,便得到了和出发律黄钟只有3.51音分之差的 “色育”律。这已经极大地缩小了使黄钟不能还原的律数。这种接近五十三平均律的律学计算法 (欧洲到十六世纪才出现五十三平均律理论),开创了前所未有的律学成就。
京房把六十律看成十二律的延伸,而不完全脱离传统的十二律制理论框架。他将六十律的推衍比喻为八卦的衍变,称“十二之变于六十,犹八卦之变于六十四也”。他囿于“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在数理计算中强求律数与天文历数的相合,致使其律学理论价值受到削弱。但是,京房六十律理论的实践意义在于他首先从律学理论上确立了 “变律” 的地位。“变律”的实际运用可以追溯到先秦钟律,它对后人的启示可以推至宋代蔡元定的“十八律”理论。另外,与当时的器乐演奏以及管律计算不作管口校正相关,京房还指出以管定律与用弦定律相比不甚精确的缺陷。他指出,“竹声不可以度调”。制作了十三弦的“准”,提出“作准以定数”,“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可见,京房之所以主张以弦律为准,是从实践上为其六十律理论中变律的使用谋求合法地位。这实际上是肯定了变律的实践意义,为音乐演奏中不必恪守三分损益律制而获得一种灵活性开辟了道路,并启发了后人以多种方式寻求解决三分损益律生律 “往而不返”难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