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学·礼法学的历程·礼法学的延续阶段——宋明清
宋代开始,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了衰落阶段,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阶级矛盾的不断激化,封建统治集团的堕落、腐朽暴露无遗。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除采取强硬措施加强高度中央集权外,还推崇封建礼教来禁锢人们的思想,以求挽回日趋衰亡的命运,适应这种要求,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吸收佛、道学说的有利因素,高扬孔、孟礼法、伦理为中心的正统思想,对董仲舒粗糙浅陋的“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的神权儒学体系加以改进,重新建立了比较精密和完善的哲理化礼法学体系。礼法学建筑在“理学”的基石上,从而获得了具有思辨性、系统性的新的理论形式,更能征服人心。朱熹从本体论、宇宙论的高度对礼法关系、地位、本质、作用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使礼法学的理论形态日趋严密,从而巩固儒家礼法学说的正统地位。他以“理”为礼法学的最高范畴和核心,指出,“所谓天理,复是何物,仁义礼智信岂不是天理? 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岂不是天理?” (《朱子文集》卷五十九) 他把 “三纲五常”化为“天理”,将一切违反“三纲五常”的个体意识视为“人欲”,对人的基本要求便成了“存天理,灭人欲” ( 《朱子语类》卷十三)。
宋代以后,礼法学经过统治者的反复推崇和在司法实践中的灵活运用,其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不断受到重视和强化,逐渐成为一种固定的心理定势和行为模式,对整个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礼法学对社会的发展和法制进化的消极阻碍作用也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它所赖以生存的封建社会的经济条件和社会体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统治者以暴力作后盾推行礼法之治的态度没有更改,因此礼法学作为封建意识形态的主流的地位也没有改变,它只不过是随着封建社会的向下滑行而在延续中逐渐衰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