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学·清代·法典体例方面

《唐律》学·清代·法典体例方面

唐律十二篇,明律七篇。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不同,将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同犯罪条款分别归于六律之中,使犯罪种类标准从杂乱到专一,立法技术有所提高。《合编》对此作了公正的评价:“唐律古奥难读之处,大抵多从汉律而来,明代俱易以平易浅近之语,若有不得其解者,则决然删除,且以法律之书而散于五部之内,此则累代以来所创见之体例也。”与此同时,《合编》也指出明律体例上的不足,唐律“以断狱终,盖以上十章(指卫禁到捕亡)皆为犯法者言之,……而终之以疑狱,其所以矜恤罪囚而惟恐稍有错失者,可谓无微不至矣。明律即以六部分统各条,故终以工律,且删去疑狱一条,均失唐律之意”。

《合编》比较唐明律时,对上自周代,下至宋、元、明之律,旁搜远绍,究源探流。并广泛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如王肯堂的《律例笺释》、雷梦麟的《读律琐言》、沈之奇的 《明律辑注》、陆柬之的《读律管见》、王明德《读律佩觿》、夏敬一的《读律示掌》等对明律的注释研究著作,通过丰富的史料来阐发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