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学·古代礼法学研究及其主要著作·古代礼法学研究
中国古代的礼法学研究大致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题上:
其一,礼法关系。孔子首倡“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之说; 荀子以 “隆礼重法”、礼法结合、“非礼无法”为学术要旨;贾谊、董仲舒和其他汉儒再倡礼法并用、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失礼入刑”的理路;《唐律疏议》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之论。综观中国古代之礼法关系,夏商周三代的基本点为礼法一体,礼外无法。过去一些法史学教材一方面以为“禹刑”、“汤刑”、“九刑”系三代“法律规范的总称”,自成一个刑的系统;一方面又以为“夏礼”、“殷礼”、“周礼”是三代“行为规范的总和”,自成一个礼的系统,于是将礼刑分为两途。其实细加推敲,三代之法皆以礼为准则,亦以礼为总名,刑不过是礼的组成部分,在礼之中。质言之,是礼法一体,礼外无法。汉代以降,凡言及中华法系的特点,大多离不开礼法结合,纳礼入法,德主刑辅等语。然细加考量,并非礼外无法。诸凡行政方面的尊卑、上下、宾朋关系等等,民事方面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等,直至轻微的刑事纠纷,悉以礼为准则,用礼加以调整。所以,实际情形应为礼法结合,法外有礼。
其二,礼与礼法的基本理论。其范围广涉礼与礼法的起源和本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等等。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除《论语》、《孟子》、《荀子》以外,主要集中在《周礼》、大小戴《礼记》之中。
其三,礼的制度化、规范化。周公的 “制礼作乐”,董仲舒的“经义折狱”,并通过经义折狱将礼法原则法典化、条文化、可操作化。又如《周礼》的“八辟”成为魏新律中的“八议”,礼中的复仇主义取得了 《唐律》 的默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