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学·现代《唐律》学·关于民事法律规范的研究
即对唐律中涉及民事问题的内容和户籍、婚姻、钱债等的探讨,这方面文章较少,且比较集中于婚姻方面。杨廷福《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 (载于《法律史论丛》 (三)) 依据《唐令》、《唐六典》和《唐律疏议》)对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探讨,指出:①唐代同于前代,将女人分为在室的和出嫁的,在室之女须听命于父、祖、兄,可获得同辈男性一半的继承份额。②关于婚姻的成立,唐律规定必须有主婚人。③必须经一定的仪式,并确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同时规定了七种限制结婚的理由。对婚姻的解除,唐律有协议离婚、法定离婚和强制离婚的规定。④女人出嫁后,从族权、父权的压迫转入族权夫权的压迫之下。法律以“出嫁从夫”、“夫尊妻卑”的原则来处理夫妻和家庭间的纠纷。
关于债权的文章有何勤华《〈唐律〉债法初探》。(载于《江海学刊》1984年第6期)文章阐发了《唐律》关于债法的规定所体现的原则。分析了《唐律》中债法的特点及其成因,指出它具有零碎、缺乏系统、用刑法手段来调整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