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与中国传统法律·儒学与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与先秦儒家的理想相去甚远的是,那些通过暴力或各种阴谋手段攫取国家权力的统治者往往都不是“贤人”,他们一时还难以真正领会儒家一系列政治、法律观的含义,所以,即便在儒学昌盛的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在现实政治领域不得不眼睁睁地看着法家专美于前,成为那些骄横强蛮的暴君们的宠儿。或许荀子正是在这种现实的刺激之下,才决意对儒学进行修正。他在继承和发展儒家“礼治”理论的同时,又不宥于门户之见地吸收了各家学说的某些成分,尤其是吸取了法家的刑治观,使礼与刑巧妙地融合在儒家“礼治”的旗号之下,从而肇儒、法两家合流之端。
尽管如此,秦统治者对儒家学说仍是不屑一顾,他们在法家理论的指导下统一中国,又企图在文化思想上实行“统一”。首先拿儒家开刀,焚书坑儒,残酷镇压,使儒家遭到了一次毁灭性的打击,儒学也随之一蹶不振。秦始皇将法家严刑峻罚思想推向极端,“专住刑罚”,以暴力镇压作为基本统治手段,其结果是适得其反,秦王朝很快便被西汉所取代。
秦王朝短暂的生命也标志着法家理论实践的失败,西汉新统治者非常认真地吸取了亡秦的教训,深感单纯依靠暴力镇压是难以长治久安的,于是转而求助于黄老之术。黄老学派本是先秦道家的一个分支,主张清静无为、约法省禁。在创巨痛深之后,汉初统治者大都钟爱黄老之术,并将之纳入了针对性极强的国家治理方案之中,从而形成了以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为基本内容的统治术。本来是消极处世的黄老之学一旦与现实政治相结合,很快就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从原初的以道补法,发展到了以道、儒、法三者的结合为主体,兼采各家有用学说的综合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一经汉初统治者将之上升为治国的指导思想,顿时立竿见影,带来了为后世所称道的“文景之治”。
不过,黄老之术过于消极,从本质上不乏与传统的专制政治格格不入的思想成分,加上经过汉初的一段平稳发展,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恢复和发展,政治上也呈现出相对安定平和的景象。于是,思想领域沉渣泛起,各种思想流派也渐渐抬头。在这种背景下,统治者急需树立一种更符合他们统治的客观需要、更能有效地维护专制政治的权威思想,来实现意识形态的纯净和单一,新儒学这便应运而昌。
秦代法律文书竹简(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
今文经学大师董仲舒是西汉中期“群儒之首”,人称“汉代孔子”。他奠基的新儒学一方面将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改造,使之上升为符合“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将儒家原只表达自身政治伦理观的一家之言推崇为政治、社会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又吸收了法家、道家、阴阳五行家以及殷周以来的天命神权观等各种有利于建立和维护集权专制政治的思想因素,从而使儒学变成了适应现实政治需要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体现在法律思想上,便是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目的及运用等各个方面统统加以神学的说明。董仲舒既对秦朝任刑而不尚德的理论和实践持严厉的否定态度,同时又留意到了“刑名法术之学”的有用成分;既重视法律的惩戒作用,又主张“德主刑辅”、“明德慎罚”。他将“德主刑辅”附会为上天“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春秋繁露·天道无二》)的“天意”,又以“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汉书·董仲舒传》)的形而上学将“三纲五常”和“德主刑辅”绝对化为永恒的真理。
董仲舒所阐释和完善的新儒学政治法律观迎合了统治者刻意营建大一统的思想统治的企图,所以,当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建议后,很快就为汉武帝所欣然采纳。从此,“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通,勿使并进”(《汉书·董仲舒传》),儒学成为官学,儒家经又成为宗教、哲学、政治、法律、道德、风俗习惯以至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董仲舒新儒学的出现并成为官学,标志着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