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奇带漆上车引起大火
广州铁路局第六工程公司六队钢盘工郭中奇准备回湖南结婚。于1988年1月2日向车队油漆工聂春华提出要点油漆布置新房用。聂春华利用代管油漆之便,给郭中奇拿来的小铁罐内装入了约2.5公斤用松香水稀释的铁红酚醛防锈漆。1月7日郭将油漆罐用塑料袋套装扎好,装入帆布工具袋内,从韶关站(未经检票口)上了广州开往西安的272次列车4号车厢57座位,将工具袋放在行李架上。列车运行中,罐内油漆外溢,渗湿工具袋,郭见装取下工具袋,割开套装的塑料袋,将溢出的油漆倒回铁罐内,致使部分油漆流在地板上。郭用卫生纸擦拭了工具袋和铁罐后,将沾有油漆的纸和塑料袋连同油漆罐一起放在地板上,便点火吸烟,又将未媳灭的火柴扔在地板上,引燃了沾有油漆的卫生纸。起火后,他既不报告,也不积极灭火,当火势蔓延时,他跳窗逃跑,造成了当场烧死34人,烧伤30人,客车报废一辆,大破一辆直接经济损失16万余元,中断行车46分钟的重大火灾事故。郭中奇的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与自觉遵守法律,规章制度息息相关,忽视法律,不负责任的行为,就是对社会的犯罪。这瞬间的裂变,惨痛的事实,沉重的代价所留下的烙印永远值得人们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