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走私
近年来“自然人”走私案已渐逊色,代之而起的却是法人走私(即企事业单位走私)案。这类走私的手法,大致有五种:
明送暗卖。港商陈某以支援家乡建设为名,“捐赠”广东东莞某乡日产丰田面包车和工具车各一辆,嗣后,该乡拿两辆车同北京的一家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换得钢材80吨,同时又付给该公司4万元,替陈某在京购得了一套住房。
借名盗义。福建一家经济发展公司,进口九千余套双卡立体声收录机整体散件,按规定须纳100%的关税。可是,该公司却利用“教育用品可予免税”的规定,将这批散件分别伪报为“教学电脑外围部件”和“教学电脑外国驱动附件”,骗得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后,分批进口,结果被海关查获,逃税140余万元。
声东击西。上海一家无线电厂进口了一批车载收放机散件。原以为只须缴纳60%的关税,但经甲海关检查后认定,这批散件已具有收放功能,须纳100%的关税。该厂为了少纳关税,就在乙海关以“质量不佳”的名义将收音部分的零件退运出口,只纳了60%的关税。几个月后,又以“补缺件”的名义,将这批退出的零件原封不动从乙海关进口,逃税5万余元。
进多出少。上海有家服装公司,从香港进了一批涤棉防雨麻绸面料,委托给一家服装厂加工风衣出口。加工完毕,面料布尚余11万码。可是,该厂在退运时只申报10万码,而且实际退出的才8万码,经海关检查,该厂截留面料8万余码,价值12万余元。
销私贩私。河南一家知青综合商店去广州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杂牌彩电200台,然而转手倒卖给武汉的一家贸易公司,从中牟利,运抵上海时被海关查获。
法人走私的规模和胆量远远超过“自然人”。这是为什么呢?有个受罚单位的领导曾这样回答海关人员说:“我们这样做也是为了搞活企业,个人没有得到一分钱,因此是问心无愧的。”依靠走私来搞活企业,这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误区。遗憾的是,走私为企业,走私而无私,这种走私有理论,并没有受到严厉的批评,有的当事人也没有受到有关上司部门的严肃查处,致使某些单位有恃无恐,还是理直气壮地继续进行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