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志诚仗权贪贿被处死刑
新华社1991年7月18日报道,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于1989年6月至1990年2月间,勾结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钢铁公司联合经销处运输计划专业员于惠荣一起,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厦门、泉州、深圳、湛江及福建长乐、江苏武进等市、县的一些企业进行购销和运输钢材的经营活动中,以“计划外运费”、“指标费”“分利”等名目,先后索贿受赂人民币计43.24万余元、港币2万元及金项链1条等财物。
管志诚又于1986年8月至1990年4月之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北京、河北、江苏等地的一些企事业进行购销钢材、销售汽车和推销煤炭等经营活动中,先后索贿受赂的人民币95.59万余元及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的钢材。
此外,管志诚还在1988年8月至11月间贪污公款8.219万元人民币。
在短短三年时间内,管志诚单独或为主合伙受贿共计人民币141.83万余元,贪污公款人民币8.21万元。现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述案例揭露了一个公司的党委书记利用职务之便而仗权贪污索贿的严重事件。这不仅说明了一些党政干部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而堕落、蜕化、变质,乃至成为死囚!而且这件事也暴露了我们国家管理体制中的一个弊病——身为党委书记,何以能直控或插手于购销和运输钢材、汽车、煤炭等经营活动?公司经理对此是放任不管不是设法管?党委书记在公司内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无人敢管、无人去管,纪律检查委员会干什么去了?直到案件闹大了、时间闹长了、影响极坏了、罪行极重了,这才由法院来管,其损失岂非太大了吗?这既是严重的教训,又是件令人费解的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