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拒认亲骨肉
据《法制日报》1991年7月9日报道,早于1986年9月17日,孕妇苏胜芬在天津市工人医院产房生下一女婴,体检大夫在没有认真核实情况下,即马虎地在婴儿“出生登记表”上错写成“男婴”,这一错误直至产妇出院时才被发现。产妇家属即以“孩子被调换”为由拒收婴儿。
医院向产妇及其家属做了大量工作,并对三名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作了处罚,但由于产妇家属向医院提出巨额经济赔偿等无理要求而使双方僵持不下,该女婴只得由工人医院托儿所暂时收养。
次年2月,产妇苏胜芬及其丈夫李栋以“亲子鉴定”为由向天津市河东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对婴儿脚印、指纹等进行了技术鉴定,结果确认女婴是苏胜芬所生,但其夫李栋仍以“我国医学落后”为由而拒绝做遗传基因血液鉴定,并将官司上诉到天津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结果是确认原判无误,李、苏夫妇依然拒不履行判决,并在此期间苏胜芬又生下第二胎(为男婴),这就引出超生而破坏计划生育的问题。
1989年5月,天津市工人医院申诉按法院判决执行,法院会同区妇联、街道办事处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反复做李、苏夫妇的工作,其亲生女儿一步一鞠躬地要找爸爸妈妈,不料均被李栋怒吼拒绝。为此,法院根据李、苏夫妇所犯遗弃婴儿罪分别判处四年和二年有期徒刑。
上述案件的教训是深刻的,作为父母,理应肩负抚养婴儿的义务,绝不可重男轻女地借故遗弃女婴;但作为接生大夫,理应认真负责地填写婴儿“出生登记表”,岂能马虎!而且还直至产妇出院时才发现填表有误,岂不更使问题复杂化么?如此严重的失职行为,理该受严重处分。以上这种因一字之差而引出一桩拖了三年之久的长期官司,实属莫大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