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文学的“文学史”模式
按照常理来说,文学史当然是指文学的历史。但是什么是文学的历史,不同的文学史模式则有不同的看法。从精神史模式出发,只有一般精神史,而没有由特定文学学所构成的特殊历史类型——文学史。
精神史源于十九世纪德国思想界。为了同历史领域中的实证主义相对抗,它强调自然与历史的区别,反对用自然科学的方式来处理历史问题;在具体研究过程中,主张对文化作整体综合的探讨而不是分解成诸多片断分支。文学同其他各种人文现象,比如宗教、艺术一样,都是同一“时代精神”的反映。从根本上来说,文学的历史性,只是文学家在其作品中通过其世界观所展现出的时代精神的演变发展,甚至时代精神的变迁就是文学历史分期的基本标志。
精神史模式近百年来历久不衰,说明了它很有吸引力。它所强调的有别于自然科学实证研究的整合的人文现象的考察,对于我们挖掘隐藏于纷然杂陈的文学现象背后的深层精神因素,具有很大的帮助。但是,正因为精神史是一部整合的学科,它把除了自然以外的所有人文现象囊括其内;它断言文学、艺术、宗教、哲学是平行发展的,皆寻源于同一精神力量,比如时代精神。这样一来,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不是文学自身,而是一般精神文化。这就潜伏着一种巨大的危险:文学史不被视为一种独特的历史类型,其文学价值最终成为印证一般精神现象的材料。这样的结果只能是没有文学的“文学史”。
况且,精神史模式在理解文学史料时,其方式是先设定其种精神观念体系,进而分析把握历史材料,评价史实和人物,文学自身的一些东西,比如审美属性、文学发展演化的内在规律等,都被置弃不顾,诸多文学家及其作品的历史地位便由于先设定了非文学的外在标准而被扭曲了,文学原来的历史面貌也因此而被扭曲。文学就是文学,文学史就是文学史,它有着自身的特性,只是精神文化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历史的一个特殊类型。由精神史模式出发进行研究的文学史,显然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文学发展的历程,具有明显的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