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国者的下场
1986年3月,贵阳市个体工商户宋顺文在贵阳市白云区开办个体企业“顺文服务部”。经他人介绍结识了原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支行营业所会计邓安薇,后二人勾搭成奸。宋顺文筹建贵阳市云岩区中西汽车修配厂时,向邓提出动用营业所的资金为其进行经营活动,邓同意后,由宋顺文虚构、假冒汇款单位,提供收款单位帐户,填写假信汇凭证;邓安薇利用银行会计的职务之便,采取盗用联行资金,凭空支付,截留客户往来款,先不入收款单位帐户,后帐盖前帐的手段,从1986年11月2日至1987年3月5日,他们内外勾结,先后六次将银行资金11万多元信汇到宋顺文提供的帐户上。1987年3月10日,邓安薇与宋顺文的奸情败露后,二人唯恐贪污行为被发现,便策划再贪污一笔现款外逃。随即,宋顺文假冒汇款单位,填写假信汇凭证,由邓安薇窃取联行资金3万多元,汇入宋帐户上。宋用26万元买了一辆小货车,提取7000元现金,与邓安薇先后流窜于广西、湖南、江西、浙江、苏州、山东、上海、云南等地。于8月1日偷越国境,逃往缅甸。1988年10月28日被引渡回国,法院依法判处邓安薇、宋顺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内有家贼,必招外鬼”,语虽通俗,含义非浅。超“钱”意识的蛊惑,驱使着少数利己主义者,把党纪、国法抛之云外,他们沆瀣一气,滑向罪恶的泥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