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后唐官府经商获利弄钱
公元907年至960年前后,是中国历史上的五代十国时期,是一个军阀割据,政权分裂的时代。五代十国的统治者为了获利弄钱,以急应养兵之需,把官府经商和官盐专卖视为有效的利源,其中后唐王朝便是典型。
后唐同光二年(公元924年),庄宗李存勖下了诏令,认为政府收支的重点首推盐利,尤其是安邑和解县(今山西运城地区)两个盐池,实有丰利。并令河中节度使冀王李继麟兼任安邑、解县两池榷盐使,制定盐法条例。这是一个官盐专卖,专制暴力,以刑代管的条例,它的残暴野蛮,在中国历史上也颇少见。
盐法条例规定,凡州府城邑,一律实行官盐专卖,不许将带一斤一两入城,如违犯者,一两以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以上至三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三斤以上至五斤,买卖人各杖八十;五斤以上至十斤,买卖人各徒二年;十斤以上不计多少,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所有犯盐人随行钱货、驴畜等,并纳入宫。如知情不报,与卖盐人同罪。如是门司关津口铺,捉获私盐,即依下项等第,支给一半赏钱。一斤以上至十斤,支赏钱二十千;五十斤以上至一百斤,支赏三十千;一百斤以上,支赏钱五十千。其有榷粜场院员僚节级人力,煎盐池客灶户,般盐船纲,押纲军将衙官,县知盐法,如有公然偷盗官盐、或将货卖,其买卖人及窝盘主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项刮鹹例,五斤以上处死。
后唐官府以暴力维护官盐专卖,把专卖作为单纯敛财的工具,说明这个财政体制背离人民利益,打击了生产积极性。良好的财政体制,应是着眼于促进生产,提高效益和改善资源配置,而不应该仅仅为了增加政府的收入,归利于官。这是历史揭示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