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员俸给制的弊端
清代官吏的俸给大致参照明代,制定俸银禄米制。中治年间规定,在京官员的俸禄,满汉人都一律按品级颁发俸银与禄米。一品官每年俸银180两,二品为155两,三品为130两,四品为105两,五品为80两,六品为60两,七品为45两,八品为40两。从一品到八品,正从品级俸银数额相等。正九品俸银为33两,从九品为31两5钱。与此同时,京官还按俸银的数额发放“禄米”。禄米一般是每一两银发米一斛。如一品官每年俸银为180两,其所得禄米为90石。七品官俸银为45两,禄米为22石5斗。外官的俸银与京官相同,但不发“禄米”。
清朝官吏的俸银禄米比明代优厚。但是,与历代封建俸禄制度相比,仍然是一种低俸给制度。一个封疆大吏,每年正式的俸银仅为184两、米90石。知县为七品官,俸银为45两。衙门佐杂吏员就更秒了。在一些地方官中,竟有“糊口无资”的说法。清朝没有恢复元代以前的职田制,官庄田只限于满族宗室、八旗及驻防官兵。文官一般不发给职田。官吏俸经的低下,虽然减少了国库的支出,但却形成了官员竟相贪脏枉法之风。各级官吏为了维持其奢侈的生活,往往藉其权势,贪污受贿,以为法外之利。尤其地方官员,其生活之需多取于附加征收物赋税,其贪得之风远胜京官。顺治年间,为解决在外官员按品支取俸银之外另加:蔬菜烛炭费、心红纸张费、案衣什物费、薪银费四项补助。雍正三年(1725年)又以汉官俸给低于满官,对在京各级汉官加俸。对于地方官员,则实行“耗羡”归公与“养廉”制度。
耗羡起于明代,是正税之外的加税。清代养廉制度,是将地方各级政权机构所征收的耗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地方公用;另一部分上交省布政使,作为支给地方官吏补贴。“养廉银”名义上不是正式的俸给,但实际上往往超过俸银很多倍。“养廉”制度首先在山西推行。后来,经雍正认可,正式在各地实行。雍正认为,养廉制是“通权达变之善策”,当时有的官员主张把耗羡充作军饷,雍正坚决反对。他指出:“本地羡余,只应作本地用度,若归公充饷,断无是理,且恐相沿日久,遂成公顷,不肖官员竟有重征收之事矣”。
“耗羡”专作养廉之用,实质上是将原来地方官私征的一部分赋税经过正式的途径上交,变成一种补助或附加俸给。它改变了以前“上司各官无养廉之资”而接受“属员之馈送”的状况。这种做法曾经一度取得效果,使“吏治稍得澄清,阎闾减免扰累”。同时,官吏也较前安于职守。但是养廉制的实行,更加纵容了地方官更以各种名目征收苛捐杂税,使加收各种耗羡进一步合法化、扩大化,以从中获得更多的俸给。雍正以后,各级地方官员竟相增加耗羡,使人民增加负担,社会不堪其扰,外官也由此较京官收入优丰。当时有民称:“一任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一般知府衙门尚且如此,其他部门官员的贪得之风可以想见。
清代官员的奉给制度,为今行政人员如何定级付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它告诫人们,养廉是通权达变的善策,但是,政府官员俸给过低或养廉措施不当,也会使养廉的本意走向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