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宪法的遗害

魏玛宪法的遗害

1917年,俄国爆发了伟大的十月革命,十月革命对德国人民影响很大,德国的许多城市,工人举行了罢工,柏林的工人运动尤其汹涌。在这种形势下,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惧怕德国也会爆发如十月革命一样的起义,决定召开国民会议,但会议却不敢在柏林而在魏玛举行,经过半年多的辩论,六易其稿,最后以262票对75票通过宪法。全文共181条,分两部分,一为联邦的组织和职权,二为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它宣布德国改帝国为共和国,立法机关为联邦国会和联邦参政会两院组织的议会,国家元首为总统,最高管理机关为议会。公民的基本权利条款占全部宪法的总篇幅的三分之一,规定年满二十岁的男女公民根据普遍、平等、直接、密秘的原则享有选举权,在一定程度下享有对宪法的公民权投票和创制权等。其民主程度之高在资产阶级宪法史上前所未有,但却限制极严。这部宪法赋于了总统以极大的权力,规定了在公共安宁秩序被扰乱或危害时,总统认为必要时可停止公民一切民主自由权力,可采取包括使用武装力量在内的紧急处置,即可出动军队武装镇压,这样就把国家的最高权力交给了一个人即总统。

魏玛宪法在当时的制定,本来是迫于工人运动的压力,虽然在民主和自由方面给人民许多权力,但资产阶级因惧怕人民革命,为了对付人民又赋予总统以很大权力,为以后搞独裁留下了法律效力。果不其然,后来希特勒即依魏玛宪法的规定而实行了法西斯独裁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