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常私造假印

王书常私造假印

嘉庆十四年(1809),工部书吏王书常及蔡永受等人私雕假印章,冒领库银。他搞虚报冒领的花样很多,如在岁修工程中,捏造大员姓名,重复向内府户部支领等,一共冒领款项达十四次之多,数目不下千万。后来,被某工头告发,王书常受到法办,有关人员也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本来清朝的惯例是,河吏支领库银,一般手续是必须先经过司空签字画押,递交户部,再经支度大员复核,然后才能开银库发放钱物,法定手续还算详慎。可是当时的办事人员往往相互勾结,朋比为奸,他们善于窥探时机,一般都利用司空或户部大员们谈笑会饮的时候,将待批文稿如群雁飞行一般相次递与诸大员传阅,此时大员们酒兴正浓,谈锋正健,讨厌公文的打搅,不屑于认真审阅稿文,往往是仰视着屋梁,就随手签押了事。个别的官员,对于稿文连看都不看,只请幕僚代为签押。正是由于官员的不负责任,才给奸蠹胥吏以可乘之机。

库银的发放,请政府是有定例的,可说是有章法可依,但是由于吏风腐败,执法者不能恪遵循守。治理一个国家,法律是至关重要的,但法是由人去执行的,如果执法者有法不依,乃至执法犯法,那么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