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碑与监理
明清学校,为了约束师生行为,特将规条刻成石碑立在学校大门内。明代立于洪武十五年(1382),其主要内容是学生有与己有关的大事,只许父、兄、弟代为陈述;学生非大事不准进官府大门;一切军民利弊,农、工、商、贸都可议论,惟学生不准建议和评议;学生在校学习要绝对服从教师,听从师长教诲、不准恃己所长,妄行辩论和出难题,教师要竭诚教学;教官要严格管理。如果违犯条例,即以犯法论罪。清代卧碑立于顺治年间,其主要精神也是严禁学校师生参预民事诉讼和社会事务,严禁结社和自由讲学、出版著作,学生要绝对服从教师,孝顺父母,同时要求学官严加管束。如不服从,即以犯法论罪。
学校本来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关心世务本应成为教育的基本原则,而在专制主义的学校中,闭门读书,不准干涉世务则是教育的基本原则。
明清学校,为了严格执行监规,管理约束师生行为,特单独设“监丞”一职,专事“纠察”师生言行,又在学校里专设其办事处,叫“绳愆厅”。监丞不但有审判权力,而且还有执行刑罚的权力。“绳愆厅”融学校、法庭、刑场三位一体。学校依此对师生进行严峻的训练和管理,其目的并不在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而在于“绝欲”,“防非”,培养“安分守纪、循规蹈矩”,绝对服从的奴性。其对监生的惩罚有痛决、充军、吏役、枷镣终身、监禁、饿死、自缢、枭首示众等,残刑酷罚,无所不有。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问道请业于师,必跪而请授,若非礼问道,则送“绳愆厅”记录,有敢毁辱师长,及生事告讦者,就属不尊名教礼义,有伤风化,或者监禁、绝食、或者杖脊一百,发云南地面充军。据《太祖实录》也记,各堂学生,凡有不遵守学规的,就要考核治罪,将所犯错误记录在案,作为考核根据;初记录,再犯、三犯打板子,四犯充军,甚至杀头。明洪武三十七年(1394)有个监生赵麟,以诽谤师长罪被杀头。明太祖下令在太学前立一长竿,将其头颅挂在上面。这一挂挂了好几十年,到后来,明成祖到南京察访,路过国子监,见所树长竿,询问来历,随从告诉他说:“这是高祖皇帝处斩有罪的太学生而用的”。成祖认为这根竿子“有碍观瞻,影响实在太不好,说了句:“我看他们谁再犯我的法!”才下令拆除。
残酷的体罚与封建专制主义教育是一对孪生姊妹,要培养出专制制度下的奴才,必然要严施体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