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怨沸腾的唐代杂税
唐代有两种杂税,曾造成民怨沸腾和社会的震荡,这就是间架税和除陌钱。
间架税,唐朝实行的杂税之一。唐建中四年(公元783年),由于军费不足,朝廷规定以房屋为征税对象,规定房屋两架为一间,屋分三等:上等一间收税二千钱,中等一间收一千钱;下等一间收五千钱。隐匿一间,受刑杖六十。吏胥查看苛扰,民愤很大。泾原兵在长安哗变,向民众提出“不税尔间架、除陌”的口号,朝廷被迫废除了间架税。
除陌钱,唐朝实行的杂税之一。唐建中四年(公元783年),朝廷规定:凡公私支付和买卖、每千钱交易额,官府从中扣留二十或三十文钱,后增至五十文,称此为“除陌钱”;如物物交换,则折钱收“除陌钱”。由官府发给牙商(经纪人)印纸,让他们负责登记收钱;不经牙商的贸易另给私簿报税或自行报缴。偷逃税款一百文的,没收其全部钱币,两千文的还要受刑杖六十。检举告发者,赏。税法实行后,牙商专横,勒索中饱,民怨沸腾。后泾原变兵以废除这些苛杂税为号召,朝廷被迫废除。
唐代推行的杂税政策给后人留下一条教训:税收政策是指导生产和调节分配的有力的手段,税收的决策和实施必须慎重行事,如果把它看成是单纯的敛财工具,必然会激起人民的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