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万历中期的矿税之害
矿税既是封建国家干预民矿经济的手段,又是开辟财源的重要途径。到了万历中期,开矿增税完全成为明王朝进行财政搜刮的工具,矿税政策实质上就是掠夺政策。皇上、内监和地方群小大发其财,民营工矿业却横遭酷劫而破产。所以后世有人认为:“明之亡,不亡于崇祯,而亡于万历”。所指的就是当时的开矿增税政策。
大兴矿税直接动因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神宗万历中期有所谓三大征伐:万历二十年(1592年)宁夏用兵,费国库公款二百余万;其冬,朝鲜用兵,首尾八年,费国库公款七百余万;二十七年(1599)增播用兵,又费国库公款二三百万。三大征踵接,国用大匮。二十四年(1596)乾清、坤宁两宫火灾。二十五年(1597)皇报、建极、中极三殿又发生火灾。营建乏资,计臣束手,“矿税由此大兴矣”。
明朝廷倡导开矿,其意在于矿税,不在生产,不久,这场采矿热很快地就演变成征税运动,最后又转变为宦官税吏,罗取民财,强取豪夺的“矿税之祸”了。其间尤以宦官陈增、高淮、陈奉等骚扰地方,激起民变,为害尤烈。矿税太监陈增督山东矿税,逮捕福山知县韦国贤、益都知县吴宗尧下狱,派爪牙程守训等往大江南北各地刮取金宝。他搜刮山东人民达十年之久。高淮,万历时尚膳监太监,督税辽东,横征暴敛,激起前卫屯军哗变及锦州松山军变,逃回京,不知所终。陈奉原为世宗即位前的“兴邸”亲信。万历时为御马监奉御,二十七年(1599)奉命往荆州收税兼采矿,借势骚扰,劫掠商旅,激起市民的反抗,狼狈地逃回武昌。万历二十九年,又在武昌滥征商税,其爪牙竟侮辱人家的妻女,市民愤怒,将其爪牙16人投入长江。
明王朝的矿税额和矿税率的规定带有随意生。税额由中央任意框定后,由上而下地层层摊派,不论有矿无矿,都得交纳矿税。加上朝廷委用宦官充分中使,派往地方监收矿税,擅权重征,并滥用地方爪牙羽翼,究搜远猎,造成“贫富尽倾,农商交困,流离转徒,卖子抛妻,哭泣道余,萧条巷陌”。
明代宦官监收矿税剥夺人民,劣迹斑斑,常为后人鄙弃责骂,人们对宦官的印象很坏,认为委用宦官,则凡事得有害,不独开矿如是。对此,清代的梁章钜就有这种看法,他说:“明洪武间,陕西商县有凤凰山银坑八所;福建龙溪县有银屏山坑冶八所;浙江温、处等属有银场;永乐间,福建浦城县有马鞍等银坑三所;贵溪有葛溪银场;云南大理银冶。万历间,岁有进矿税银三百余万两。今人无不言开矿有害者,大都鉴于前明之用宦官监收矿税耳。不知委用宦官,则凡事皆有害,何独开矿。
明朝万历中期矿税之害,为后世留下不可忽视的教训: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有效工具,税收政策是否合理,税务人员是否廉洁奉公,对社会经济影响极大,为此,我们必须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