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疏忽引起的损失
1989年,对外经贸部通报批评了广东省某出口公司,对出口产品质量和包装要求不严,造成严重后果:1988年5月广东省某公司与菲律宾一家公司签订了258箱节能灯泡合同,经由香港运往菲律宾。这批货物于当年8月份运抵菲律宾,进口商提货后发觉一些箱内有破碎的声音,随后进行逐一检验,竟发现不少灯泡、灯罩破碎,一些灯泡通电不亮,因此提出索赔。经过有关方面核查,上述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是:1.产品质量不过关;2.包装运输方面存在问题。其责任属于生产厂家和出口公司,虽然赔款解决,更应吸取教训。
包装分为运输包装与销售包装,上述问题出在对于运输包装的忽视,这还是比较明显的,有的问题则比较隐蔽:罐装蘑菇是我国对澳大利亚大宗出口商品,1982至1983年度对澳出口金额达321.1万澳元,占澳蘑菇进口量的45%,但次年下降为245.1万澳元(35%),反观竟争对手台湾,对澳出口蘑菇1982至1983年度为365.3万澳元、占澳出口量的46%,次年度增至404.1万澳元(55%),这中间最主要一个原因是包装问题,原来澳大利亚规定,罐头蘑菇进口关税以每升净重计为0.18澳元、无销售税。而“净重”是包括罐头中的水和蘑菇雨部份。我对澳出口规格为415克装,台湾为365克装,但蘑菇的实际重量却相同,均为230克,换言之,进口商要为我产品多付50克水的进口关税,每箱(22听)多付0.22澳元的进口税,当然不买我货了。此外我出口公司还要为此多付运保费、空听用料和包装材料费。
由此看出,运输包装不仅关系到成本和收汇,往往会影响到市场竞争的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