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田”败北说明了什么?
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是本国最大的汽车公司和最富有的企业,也是一个超越国界的世界性企业,然而在一场专利官司中,横行世界的丰田汽车公司却败给了美国王子公司这家小企业。原因所在?
1981年12月11日,美国王子公司向联邦地方法院控告丰田汽车公司侵犯专利权,起诉要求禁止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几种丰田汽车并赔偿损失。
王子公司仅有职工450名,是生产锻模、食品加工机械、汽车附件的中小企业。它有两件小专利,一个是轿车遮光板上附带反光镜的合页结构;二个是反光镜上安装照射灯。王子公司继向地方法院起诉后,又于1981年12月28日向ITC起诉,要求禁止、销售丰田汽车。
被告丰田汽车公司简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丰田汽车公司不但从未想过侵犯之事,而且历来就是在专利诉讼方面采取“应该斗争坚决斗争”的方针,况且起诉的是小公司。于是赶紧查找专利资料,果然在出口美国的几种汽车中,遮光板附带后视镜的盖子与之相似,说实话,充其量只不过相似而已,为什么整个汽车都不让出口呢?
次日3月,ITC开始核实。按照ITC的规定原则上一年以内作出结论,而且审理时间很短,答辨书须在20天以内完成,其它答辨须在10天内完成。这样一来,丰田汽车公司代理商无法与律师充分交换意见,再加上远在异国他乡,天时、地利、人和,“丰田”不占一项。为迅速应战,需顾用3~10名优秀的美国律师,其费用昂贵到每小时约2.4~7.2万日元,据估计全部费用一般约达1~2亿日元。
反之王子公司占有天时地利人和,可随意扩大事态,使对手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并可以其有利条件获得和解费。事实上,在ITC受理的诉讼案中,包括和解费在内,专利权人的胜诉率为79%,比在法院高得多(地方法院为30.8%,高级法院为24.8%),在ITC的诉讼,如果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平均要求和解费1亿日元。
另外,调解工作一旦开始便难以中断,即使允许中断,在一年之内得到的裁决结果也是不变的。谈判难以进展时,中断对被告更为不利,万一败诉,后果不堪设想。全面考虑,不如多少付点钱,确保以后的实施权更为有利。所以,丰田公司选择了这条路。最后的丰田汽车公司向王子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一次付清;王子公司撤消向ITC以及地方法院的起诉为条件,达成了和解协议。“大丰田”向美国人“小王子”屈服了。
“丰田”败北说明在技术越来越复杂,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在专利战争中保存自己是多么艰难!要生存,就必须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重视专利调查工作,做到知己知彼,百战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