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夭
作者: 靳极苍 【本书体例】
【原文】:
桃之夭夭(1),灼灼其华(2)。之子于归(3),宜其室家(4)。
桃之夭夭,有黄其实(5)。之子于归,宜其家室。
桃之夭夭,其叶蓁蓁(6)。之子于归,宜其家人。
【鉴赏】:
《诗序》说:“《桃夭》,后妃之所致也”又说:“不妒忌,则男女以正,婚姻以时,国无鳏民也”。所言“婚姻以时”,当作如是解。这首诗所抒写的,正是对适龄女子新婚在即的美好祝愿。姚际恒《诗经通论》批驳《诗序》说:“每篇必属后妃,竟成习套!夫尧舜之世,亦有四凶;太姒之世,亦安能使女子尽贤……若后妃,不妒忌于宫中,于国无鳏民何涉?”可知汉人附会之言,实在是理解诗三百篇的极大障碍。朱熹《诗集传》说:“诗人因所见以起兴,而以其女子之贤,而知其必有以宜其家室也。”朱子是要反《诗序》的;但诗中所表示的诗人的“所见”,是“桃之夭夭”,是“灼灼其华”,都还是外形,何以能见“女子之贤”呢?更何以因其贤,而“知其必有以宜其家室也”呢?朱子要反汉人之附会,却仍受汉人之影响,自己也在附会。自汉人给《诗》加上一个“经”字,就把千古读者禁锢得完全忘了诗是言志抒情的文学作品,而把它看成是所谓圣人教导人们的伦理道德的训词了。因此,清除因一“经”字给文学作品的“诗”篇蒙上的千层万层的灰尘,以恢复它创作的本来面目,实在是很必要的。
全诗共三章,章四句。
第一章写适龄女子结婚一定能夫妇和好。“夭夭”一词,自郑玄、孔颖达、朱熹以至清人,全无异解,都是解作“少壮”、“少盛”、“少好”,既然是“壮”、“盛”、“好”,就当然是说这棵桃已经长成为树的形象了。“灼灼其华”自来也都解作华之盛。但“灼”字从火,有燃烧之意,“灼灼”连用成语,就更有加重之意。因此这儿的“华之盛”,该理解作花开得正艳的时候,。而花开正艳,正是接受蜂蝶传粉孕育果子的时候,用来比喻女子,就是适于结婚的时候了。
三、四句中的“之子”就是这个女子,“之”指示代词,相当于今语的“这个”。全句意思是像桃夭夭,华灼灼的这样女子。“于归”就是结婚,到夫家去。这是男权社会对女子结婚的说法。“于”字自王引之解为语词以来,再无异议。可我总以为这儿的“于归”有正在归着的意思。语法本来是对过去语言使用的理解,这儿这样理解,我认为是适宜的。“宜其室家”重在“室”字,第二章“宜其家室”重在“家”字,第三章“宜其家人”重在“人”字。过去注解者自汉迄清都说“室家”、“家室”、“家人”是同一意义,是不对的,室与家是有区别的,互用的说法不合实际。因为都是说:男子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又有谁说过女子生而愿为有室、男子生而愿为有家呢?经常说:男子居室人之大伦,又有谁说过男女居家人之大伦呢?实际上,室是男女同居之室,家是父母子女包括妯娌在内的共同的家。这里这个“室”承“灼灼其华”和“之子于归”之后,很明显是“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之室,是有花烛洞房的意味的。女子要早于“桃夭”“灼华”,就是不适合,情窦出开,那就不可能宜于“男女居室”。这种情形在男权社会时期,是有的。比方唐朝李白《长干行》中说:“十四为君妇,羞颜未尝开,低头向暗壁,千唤不一回”。所以适龄是“宜其室”主要条件。这首诗强调“桃之夭夭”就是强调女子身材长成;强调“灼灼其华”就是强调女子颜色艳丽,合起来就是形象这女子适龄了,能宜其室了。结婚时,在男子来说,历来问题不大,总是二十而娶(也有说三十的);至于女子规定就多了,十四、十五、十六、以至二十,有这样许多不同。《墨子》书上也说“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十五,毋敢不事人”。据说这些规定,是依据男女的生理条件的,但实际上,在以男子为主的男权社会,对女子的婚期,总是容易偏低,十四、十五无论如何是情窦未开,不解于男女居室的。这首诗强调“桃夭”,强调“灼华”,就是强调“适龄”,该是有进步意义的。
第二章“桃之夭夭,有蕡其实”中的“有”字王引之《经传释词》解为状物之词,意义不够明确,状物的什么呢?我看这个“有”字,还是个动词性的词,是“生有”、“长有”自身具有或生着、长看、具有着,自己本身有的意思。词语是先有使用,才就其使用认识其性质的,认识是有待于深化的,绝不能把已有的认识,就认作不能更改的定论。对于这个“有”字,我愿提出这个意见。这句诗的意思,就是这个身材长成的女子,自己有丰盛果实,以象征她不但身材长成,颜色艳丽而且很能生产发家,或因能生产,已具有了丰富的陪嫁。因为诗三百篇时的女子,都很能劳动生产,如《周南·葛覃》:“是刈是濩,为絺为綌”,《卷耳》:“采采卷耳”,《玥苡》:“采采玥苡,薄言采之”,《小雅·采菽》:“采菽采菽,筐之之”,《卫风·氓》中有“抱布贸丝”,“丝”没问题是这个女子生产的,又说:“以尔车来,以我贿迁”,可见女子结婚是可以带丰盛的财物的。这里的“有蕡其实”就是这个妇女具有着丰盛的财物。
“之子于归,宜其家室。”这里的“之子”就是指这身材长成,已具有丰盛的财物的女子。“宜其家室”重在家,就是给家里添了财货,合于全家的要求,所以是宜于她所归的家的。所以,第二章是写这样的女子到夫家,一定会发家致富受夫家全家的欢迎,很明显是预祝之词。
第三章,写身材长成而又身体健康的女子,到夫家一定宜于生养子女传宗接代的要求。“桃之夭夭,其叶蓁蓁”。第二句就是描写桃树的叶子很茂盛。桃花谢了,果子孕育了,叶子茂盛,果子才能长得好,所以这也是比而兴,以象征新妇身体强健,能生养好孩子。“之子于归,宜其家人”。“之子”,指的是“桃夭”“叶蓁”的女子。“宜其家人”重在“人”字,意即象这样的女子到夫家,一定合于多生贵子,增添人口的愿望,合于传宗接代的要求。这更显然是预祝之词。
这首诗的写作已是中国进入以男子为主的家庭时代,所以称女子的结婚为“于归”。男子要娶妇的条件自然是夫妇和好,有益生产,传宗接代。所以这首诗在女子身材长成(桃之夭夭)的基础上,提出三个条件:“灼灼其华”以“宜其室家”强调“室”;“有蕡其实”以“宜其家室”强调“家”;“其叶蓁蓁”以“宜其家人”强调“人”。“桃之夭夭”是基础,所以全诗三章全以它起兴,就是强调适龄的意思。适龄才可能“宜室”、“宜家”、“宜人”。所以,依此看来,这首诗实质上是一首对适龄女子结婚的祝词。这首诗,还该提出三点引起注意。(1)这是一篇现实主义性质的作品。因为强调女子身材长成,是“于归”的基本条件,无论如何是正确的,合理的;自然就对身材未长成的女子被动地去结婚提出了异议。作者当时是否有此认识,是一问题,而却用这一写法提出了这一问题。这个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是进步的。估计中国古代女子被动地过早结婚的现象,是可能严重存在的。中国早就是男权社会,一切文字记载大都出于男子之手,所以缺少正面批评女子过早结婚的记载;但十四、十五结婚的规定和十四结婚的事实,也就很可以证明有过早结婚的事实了。过早结婚是不合乎女子生理实际的,是不能宜于“夫妇居室”人之大伦的。印度现在还存在着童婚制,女子两三岁就在母亲怀抱中和差不多年龄的男孩结婚了,而且男孩死了,女子还不能再嫁。据说印度现在四岁以下的“孀妇”就有好多万。这固然是女子早婚最突出的例子,而封建统治了两千多年的中国,过早结婚,规定上、事实上都是有的。在封建社会之前,中国就有了歌颂身材长成的女子结婚的诗篇。真该值得我们引以为光荣(当然不是说那时的作者就有这思想,这是对作者的拔高。而这只就现实提出问题而已,这是现实主义写作方法的优越性。)(2)姚际恒《诗经通论》说:“桃花色最艳,故以取喻女子,开千古词赋咏美人之意”。(3)“桃之夭夭”形象女子身材长成,用“灼灼其华”形象女子风华正茂,宜于男女居室,用“其叶蓁蓁”形象女子身体强健,能生儿育女,而由此起兴,就是既比而又兴,它很能引人将两方面互相联想,以至韵味极为深厚,真是很好的艺术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