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观止·欧阳修·纵囚论》鉴赏

古文观止·欧阳修·纵囚论①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馀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

或曰: “罪大恶极,诚小人矣; 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 “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 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不必获免,所以复来乎? 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 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 曰: “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注释】 ①纵囚:释放囚犯。②唐太宗:李世民 (公元626—649年在位),在位期间实施了许多改革措施,使唐王朝繁荣兴盛,国力强大。六年: 即贞观六年 (632),贞观,唐太宗的年号。录: 审查,记录。大辟: 死刑。③卒: 终于。④贼: 偷窃,引申为窥探。⑤尧、舜、三王: 指唐尧、虞舜、夏禹王、商汤王、周文王。一说三王为夏禹王、商汤王、周文王和周武王。干: 求得。

【译文】 信用和礼义在君子中间通行,而刑法和杀戮在小人中间施行。判刑为死罪的,就是罪恶大到了极点,是小人中特别坏的人。宁愿为了信义去死,不愿随便侥幸地活着,把牺牲看成如回家一样,这又是君子中最难得的。

当唐太宗贞观六年,审查了被判死刑的囚犯三百多人,释放他们回家,约定他们自动回来接受死刑。这是拿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来希望小人中特别坏的一定要做到。那些囚犯到了期限,终于自己回来了,没有一个超过期限。这是君子所难以做到的事,而小人却轻易地做到了。这难道近于人情吗?

有人说: “罪恶大到了极点,的确是小人; 但等施用恩德来对他,就可以使他转变成为君子。因为恩德进入人心很深入,改变人的品行就迅速,是有像这种情况的。”

我说: “唐太宗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要求得这种好名声。然而怎么能知道释放他们回去,不是预料他们一定会回来希望获得赦免,所以才释放他们的呢?又怎么能知道他们被释放回去,不是预料到他们自动回来一定能够获得赦免,所以才再回来的呢? 如果是预料他们一定会回来才释放他们,这就是上面窥探下面的心思; 如果是预料一定能够获得赦免才再回来,这就是下面窥探上面的心思。我看见的是上面和下面互相窥探来成就了这个好名声,哪里有所说的施加恩德和知道信义的事情呢? 如若不是这样,唐太宗在天下施行恩德,到这时已经有六年了,却不能使小人不去做最坏的事、不犯最大的罪。而一天的恩德,就能使罪犯视死如归,而且还坚守了信用和道义。这又是讲不通的理呀。”

那么怎么做才可以呢? 我说: “释放了再回来的,就杀掉他们,不能赦免。然后又释放一批罪犯,如若他们又按期归来,就可以知道是上面的恩德感召使他们回来了。但是,这是一定没有的事。至于释放后能按期归来就赦免他们的死罪,只可以偶尔做一次。如果屡次这样做,那杀人的都可以不会被处死。这可以作为国家的正常法律吗? 不能成为正常的法律,难道是圣人的法律吗? 因此,唐尧、虞舜、夏禹王、商汤王、周文王治理国家,一定是根据人情为根本出发点,不用标新立异来表示高明,不违背情理来求得名誉。”

【鉴赏】 本文对历史上唐太宗释放罪犯回家,罪犯回去后又按期回归,获得了 “仁德” 的好名声的事,提出了批评。作者鲜明地指出,这种做法不近人情。接着剖析了这个事例,指出是投机行为,是一种 “上下交相贼” 的行为。紧接着推论出后果,“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国家没有正常的法律,不是乱套了吗? 因而指出国家的法律必须 “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文章条理清晰,层层剖析,反复辩驳,明快简洁,有很强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