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的主要内容,《大明律》导读

《大明律》的主要内容,《大明律》导读

《大明律》是明代主要的刑法典。明太祖朱元璋时敕修。吴元年(1367)朱元璋命左相国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撰律285条。明洪武六年(1373),又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亲为裁定。次年颁行。其篇目一准唐律。洪武二十二年(1389),复命翰林院同刑部官整齐《大明律》。洪武三十年(1397)始颁示天下。从草创到定制,先后历时30年,可见其重视程度。《大明律》的主要版本有嘉靖间刻本王楠编集《大明律集解三十卷》;万历十三年(1585)内府刻本舒化等校《大明律集解附例三十卷》,光绪三十四年(1908)修订法律馆据此重刊《明律集解附例》; 日本享保七年(1716)荻生徂徕校翻刻明刊本《大明律三十卷附问刑条例三卷》。

李善长 (1314—1390),字百室,定远(今安徽省定远县)人。元末从朱元璋起兵,参谋帷幄,深得重用。吴元年,为左相国,裁定律令。洪武初,改任左丞相,封韩国公。善长习法家言。明初制度,多由他参与制定。

《大明律》分30卷。卷首有御制大明律序。洪武三十年所颁《大明律》正文之前附有五刑之图二,丧服之图八。万历版正文之前则依次附有大赃图、例义、纳赎例图、在外纳赎诸例图、收赎钞图、五刑之图、狱具之图、丧服总图及服制。正文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改变了隋唐以来沿袭800年之久的封建法典结构: 计分名例律1卷47条; 吏律分职制、公式2卷共33条; 户律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7卷共95条;礼律分祭祀 仪制2卷共26条;兵律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5卷共75条;刑律分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杂犯、捕亡、断狱11卷共171条;工律分营造、河防2卷共13条。律文总计460条。律文之内间有解、纂注、备考(注新旧例之当互见者),并附有条例,条例因版本年代的不同而有增减。

《大明律》7篇的主要内容是: 名例律规定刑名和法例,类似近代的刑法总则,统领六律,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自首、共同犯罪等条文;吏律规定官吏公务,包括对违反官吏职司和办事规程的刑罚制裁; 户律规定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包括户籍、赋役、田宅、婚姻、仓库、专卖、债务、市场管理等内容;礼律规定违反礼制的刑罚;兵律规定国防战备;刑律规定各篇之外的刑事犯罪的处罚以及诉讼、捕亡、断狱原则及制度;工律规定非法营造和破坏河防的刑罚措施。《大明律》的内容脱胎于唐律又有所发展。清薛允升认为:“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盗贼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这反映了明代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

《大明律》颁行之后,全国司法审判均准此而行。终明之世,“历代相承,无敢轻改。”但自明中叶以后,因律生例,因例生例,例愈纷繁而弊愈无穷,律反而“因循日久,视为具文。”但《大明律》的体例与内容仍大多为清朝所沿袭,对清代法典具有深刻的影响。

明代对《大明律》进行注释的人颇众,但书多不传。现存王肯堂所撰《律例笺释》对明律研究有重要价值。清薛允升著《唐明律合编》,吸收前人研究成果,将唐律与明律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明律律文源流,论其得失,最负盛名。沈家本亦撰有《明律目笺》,考究唐、明律的异同得失,以上诸书均值得参考。

参考文献

  • 1. 《明律集解附例》,修订法律馆光绪三十四年(1908) 重刊本。
  • 2.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徐世昌退耕堂本,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