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书判清明集》的主要内容,《名公书判清明集》导读

《名公书判清明集》的主要内容,《名公书判清明集》导读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司法裁判文书及有关公文的汇编。往往也简称 《名公书判》、《清明集》。编印者在序中自称“幔亭曾孙”,应为福建崇安人。序作于南宋理宗景定二年(1261),则此书当于此年前后刻印。现存最早版本为日本静嘉堂的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但仅有户婚门1门,133条约7万字。30年代上海中华学艺社及商务印书馆曾据以影印,后者收入涵芬楼《续古逸丛书》,流传较广。近年又在上海图书馆发现明隆庆三年(1569)刻印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全本14卷。刻印人为盛时选。该本是明代宰辅张四维从 《永乐大典》中辑录而成。据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此书在明代还另有一个刻本,17卷,但至今尚未发现。1987年中华书局以明隆庆本为底本,出版了 《名公书判清明集》 点校本。

《名公书判清明集》所收的书判共有473篇(以 一个案件为一篇),大部分均注明作者的名号。其中事迹可考者有19人。较为著名的有南宋理学家真德秀(字希元、号西山,共收录3篇),《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字惠父,号自牧,共收录8篇),南宋文学家刘克庄(字潜夫,号后村,共收录22篇)等。收录最多的是胡颖 (75篇) 和蔡杭 (72篇)。

胡颖,字叔献,号石壁,潭州湘潭人。南宋绍定五年(1232)登进士第,卒于咸淳年间(1265—1274)。家世儒业,少年从学,“尤长于 《春秋》。”历官知平江府兼浙西提点刑狱,移湖南兼提举常平。胡颖长期任地方行政司法官员,以明法善断、精于书判闻名。《宋史》本传称他“为人正直刚果,……书判下笔千言,援据经史,切当事情,仓卒之际,对偶皆精,读者惊叹。临政善断,不畏强御”。任浙西提点刑狱时,当地荣王府有12人行劫,胡颖全部捕获斩首。日后宋理宗因此案责备他“好杀”,胡颖称: “臣不敢屈太祖之法以负陛下,非嗜杀也。”理宗无言以对。蔡杭,字仲节,号久轩,福建建阳人 (《宋史》本传误作蔡抗)。祖父蔡元定,从朱熹助教理学,参与修订朱熹著作。父蔡沈是朱熹门生。蔡杭绍定二年(1229)进士,曾任江东提点刑狱、知浙东隆兴府,后官至参知政事。

《名公书判清明集》14卷,共7门: 官吏门2卷,赋役门半卷,文事门半卷,户婚门6卷,人伦门1卷,人品门1卷,惩恶门3卷。各门之下共分103类,473篇判词,总计约22万字。

《名公书判清明集》所收书判,都是司法实践中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这些案件绝大多数发生于南宋宁宗末年及理宗一朝,约1210—1260年之间,所涉及的地区为福建路,浙东、西路,江南东、西路,荆湖南、北路,广南西路。首篇为真德秀在湖南安抚使任上所作的 “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通篇公告下级僚属,戒勉他们要作到廉、仁、公、勤四事,除去断狱不公,听讼不审、淹延囚系、惨酷用刑、泛滥追呼、招引告讦、重叠催税、科罚取财、纵吏下乡、低价买物十害。可作为对书名 “清明” 的注解。

《名公书判清明集》各门的主要内容是:官吏门主要收集了一些著名的官员对下级僚属的告诫、公文的批示、对于官吏违法案件的处理等等。赋役门选编了有关赋税差役案件的裁判文书与有关公告。文事门是一些有关学校、书院、科举考试案件的裁判文书与公文。户婚门在全书中篇幅最大,共6卷,分为32类,187篇。主要是有关土地产业纠纷以及婚姻、继承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其中三分之一(62篇)属于争业类。“争田业”1条的判词长达1300多字,此案牵涉4代人,纠纷争讼达70年。人伦门主要收录了家族内部纠纷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人品门编入对有关宗室、士人、僧道、公吏等特权阶层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惩恶门的篇幅仅次于户婚门,有3卷23卷,101篇书判。此门所收案件被视为严重犯罪,一般处罚较重。但仍无死罪案件,所处最高刑罚为脊杖20,刺配3000里岭南恶州军拘锁土牢。其中豪横类收有18个土豪劣绅武断乡曲、称霸一方的案件判词。

南宋以前,诉讼裁判文书不登大雅之堂,唐代士人所撰书判,只是一种文章的体裁,案件、事件都是虚拟、假设的,判的评价主要看其引经用典、遣词造句、对偶排比的写作水平,而不论剖析案情如何,选用法条是否得当,作出裁判明确与否。宋代科举制度发达,士人参政执政的机会空前增多,从政意识逐步加强,司法行政的书判实践也随之受到重视。对于书判的评价以是否能辨明事实、恰当作出判决为准。而原有的“判”逐渐被称为“花判”,在正式作出裁判后,有的士人也往往将此案拟为花判,本书卷6就在“不肯还赁退屋”判词后,另有作者叶岩峰所撰“占赁房花判”。《名公书判清明集》的选编原则是注重书判的“清明”,强调判词的实用,写作技巧只是参考。这种诉讼判词的编集代表了士人重视政务的风气,推动了诉讼判词的发展。本书选编刻印前后,很多文人士大夫将行政司法公牍判词收入自己的文集,如刘克庄的《后村先生大全集》,范应铃的《对越集》等等。这一风气以后影响了元明清三代的官僚士大夫,出现了大量的判牍汇编。

《名公书判清明集》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首先,它作为司法裁判文书,保留了不少散佚的宋代法律条文,尤其珍贵的是保留了很多有关民事财产制度的法律条文,如“诸典卖田宅并须离业”,“交易只凭契照”,“诸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亡者,不得受理”,等等。又如宋代主要法律形式——敕,在此书中也有很多不见于其它史籍的条文,如“诸津渡于深阔湍险之处,吓乞取财者,以持杖窃盗论”。其它令、都省指挥、随敕申明等等法律形式的条文也有很多。其次,本书所收的司法裁判文书提供了研究古代司法实际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从本书所收案例来看,很少完全依照法律作出判决,司法官员总是强调 “理法”、“人情”。胡颖在一篇书判中称: “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为此明代宰辅张四维称赞《清明集》:“其原情定罚,比物引类,可谓曲尽矣,”交由下属刻印,作为司法指导书。

《名公书判清明集》涉及的案件反映了宋代社会的各个角落,对于宋史、经济史、社会史的研究都有重要意义。